首页 理论教育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十二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连续三年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已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情况,受到社会广泛好评,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第五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刊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违宪违法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撤销、纠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之前,有很长一段时间,社会各方面并不十分了解备案审查制度,甚至有些人大的常委会领导、委员都不知道、不了解备案审查工作。能否加强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影响着备案审查进一步发挥制度效能,影响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充分研究论证,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2017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首次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连续三年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已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的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也是备案审查制度的一项历史性突破,是备案审查制度从“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纠而不改”走向“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重大转折和标志性事件,是全面撬动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支点

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确立,凸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在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为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备案审查工作直接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了重要渠道,是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的初步显现,是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进展,更是宪法监督制度日臻完善的重要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情况,受到社会广泛好评,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报告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浮出水面、走上前台的新突破,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各级立法主体自觉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老百姓发现规范性文件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常求助无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后,群众通过媒体报道了解、熟悉备案审查制度,开始选择提起审查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收到的公民审查建议数以千计。备案审查的终极目标,并非要针对谁、纠正谁、否定谁,而是通过纠正不符合宪法法律和社会发展方向的规范性文件,来实现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备案审查制度是一个“直通车”,任何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表达法律诉求,是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真正做到了一个普通公民的一封普通信件就可以撬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普通公民知道并愿意通过这辆“直通车”寻求权利救济,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报告工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建立,为地方人大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引领和推动力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之后,不少地方改变了之前实施多年的书面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也采取了听取报告并审议的做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下,所有省级、不少市级人大常委会也都建立健全了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备案审查工作,为增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五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草拟工作报告,经征询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后按规定上报。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情况,对法规、司法解释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根据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考虑和安排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程序、内容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程序(www.xing528.com)

近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通常做法是,每年十一月份,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组织起草本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核;定稿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报告内容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汇报;经常委会党组批准、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XX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入十二月份常委会会议议程;根据议程安排,常委会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作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然后分组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开。

本条规定在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程序,一是在报告撰写阶段,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二是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起草完成后,经征询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后按规定上报。综合惯例和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程序大体为:

(1)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起草报告草案。起草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汇总。工作中通常是由法规备案审查室向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主动问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备案的情况一般是由秘书局提供素材稿。

(2)报告形成草案之后,书面征求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3)法规备案审查室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报告内容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汇报。经常委会党组批准、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XX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5)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工作报告。

(6)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7)法规备案审查室根据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修改完善。

(8)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刊载。

2.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条第二款是在对2017年、2018年、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指导性条款。

一般来讲,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都会围绕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情况,对法规、司法解释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根据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考虑和安排等内容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年的工作报告都必须包括以上所有内容。

每年的备案审查工作都是繁重且多样的,在撰写工作报告时可以根据本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灵活编排报告框架,有目的有重点地展示相关工作,既要展示本年度工作全景,又要体现本年度工作重点,还要通过报告有效释放备案审查制度的张力、强化制度刚性,实现报告的整体效能,达到报告工作的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