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六条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违背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立法法第八条,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六)对依法不能变通的事项作出变通,或者变通规定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七)违背法定程序;
(八)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立法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变通明显无必要或者不可行,或者不适当地行使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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