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沿海经济带战略的区域不局限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规划》后,我国先后通过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天津滨海新区发展规划》以及《江苏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等,加之早期的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而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发展规划》等,我国目前基本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沿海经济区域。考察我国各个沿海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实施沿海经济带建设战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既具有沿海经济区域的个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共性。这是由每个沿海经济区域的产业格局和特点相异所决定的。我国某些沿海经济区在发展规划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本书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分别考察了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和广西北部湾沿海经济区的相关实践,在实施沿海经济带建设过程中积累的相关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地方立法完善的主要经验
天津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沿海,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保税区、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5个功能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3个行政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海岸线153公里,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法制先行,坚持依法建区和依法治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于1995年制定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开发建设的发展情况,于1993年和2001年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进行两次修正,2003年又将其修订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1年修订了《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2003年将其修订为《天津港保税区条例》;2002年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2005年,天津滨海新区被写入“十一五”规划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国家重点支持开发开放的国家级新区。2014年,滨海新区获批自贸区,成为北方第一个自贸区。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始终在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展开,区内各行政区和功能区是平级的机构,而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只具有指导和协调的功能,不是领导机构。为解决滨海新区内各行政区和功能区各自为政的问题,天津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副组长的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滨海新区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由一名市委常委兼任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加强协调工作。建立这样一个有利于强化统一领导、理顺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机构,极大地推动了滨海新区的发展。2020年6月,天津滨海新区经中央依法治国委入选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
(二)实施强有力组织领导的基本经验(www.xing528.com)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玉林市、崇左市的交通和物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圈和大西南经济圈的中心结合部,东连珠三角、南临北部湾、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我国西部唯一的既沿海又沿边的地区,既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和我国通向东盟的陆路、水路要道,又是促进中国-东盟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基地,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有效经验,是实施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设置高规格领导机构来推动工作的开展。为了加强行政领导力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相关领导在四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举措:①成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②把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规划作为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开放及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首要任务来抓。近年来,经济区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编制了包括《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在内的10多项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③为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级的审批权限都下放到北部湾经济区的六个市,自治区有多大的审批权,六个市就有多大的审批权。与此同时,实行联合审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每个月利用几天时间集中办公。④在全国首创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实现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全覆盖。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全程实时监督,与投资软环境关系密切的审批事项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相关的审批事项,均进入电子监察系统,接受自治区、市、县三级监察部门的直接监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办结、领证全过程,都在电子监察网上直接接受监督,并严格规定办结时限。
上述我国天津滨海经济新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虽然各有特色,但是,将两者综合考虑,其所蕴涵的共性问题也是实施沿海经济带建设战略必须面临的热点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实施沿海经济带建设战略的复杂性,从法律视角去考察沿海经济带建设中若干领域的热点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国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沿海经济带建设战略,由于各地的经济布局不同,其具体举措不是千篇一律的。通过考察发现,我国数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沿海经济带建设战略面临的课题,通常在沿海土地如沿海滩涂等土地资源利用、海洋开发和保护、对外贸易风险的规避以及邮轮经济等领域。但是,上述领域问题的解决,单单倚靠行政的力量往往不具有长效性,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制约,欲构建沿海经济带建设健康的长效机制,则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展开研究,探索沿海经济带建设的法治规则。只有形成沿海经济带建设的法律规则,才能构建沿海经济带建设的健康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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