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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自治理念及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共享经济的规制问题中,应当重视并保护这种自治理念。需要指出的是,“自治”和“他治”两者实属并行不悖;同时,共享经济中的自治理念并非要新创一个自治体或自治机制。由此观之,共享经济的自治理念应是对传统私权自治理念的升华与更新,是对共享经济参与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兼顾与平衡的结果。较之于共享经济的自治理念带来的冲击,传统的强化法律规制观念的惯性反弹,反而会更有可能成为阻碍共享经济发展的力量。

共享经济自治理念及法律问题研究

共享经济从骨子里透出来的对自由意志和自由精神的追求,高度契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自主意思与自由竞争。换句话讲,共享经济的法律基础依然是自治理念。市场经济中的自治理念来之不易,但当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私权自治的领域却越来越小。综观近代私法三原则:意思自治、权利平等以及所有权绝对等,皆系人类制度文明之产物与象征。在共享经济的规制问题中,应当重视并保护这种自治理念。前文中提到的共享经济中“去中心化”的现象一方面这可以理解为对传统管控机制的一种逃避,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共享经济自治理念的具体体现。共享经济可以在去中心化之下获得发展,并非所有去中心化都是错的。需要指出的是,“自治”和“他治”两者实属并行不悖;同时,共享经济中的自治理念并非要新创一个自治体或自治机制。

共享经济的自治理念下蕴含对社会公益性的追求与肯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享经济具有连带经济(日语“連帯経済”)的某些特征,即以社会经济整体关联性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活动的基础,这种社会关联性突破了传统市场经济法制中以资本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即以股东为代表的私权主体(资本主义的)的保护设计,而扩展至对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印度学者阿鲁·萨丹拉彻就将共享经济与群体资本主义画上了等号,在他看来共享经济不过是“雇佣的终结以及群体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已。由此观之,共享经济的自治理念应是对传统私权自治理念的升华与更新,是对共享经济参与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兼顾与平衡的结果。(www.xing528.com)

另外,《哈佛商业评论》《金融时报》都曾经刊文认为,“共享经济”只不过是一种误称。《哈佛商业评论》曾经指出,广义的共享经济这个词的正确含义是“准入经济”。还有人提出,如果极端一点,也许我们今天津津乐道的共享经济,其实不过是一种协作消费而已。较之于共享经济的自治理念带来的冲击,传统的强化法律规制观念的惯性反弹,反而会更有可能成为阻碍共享经济发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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