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共享经济势必将突破网络经济的桎梏,而延伸至实体经济领域,并实现共享经济的实体经济化(当然,也可以从相对的角度将此理解为实体经济的共享化或者网络化)。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可能呈现给我们的未来经济样态或将是共享与实体混合的某种样态,这种混合经济样态,或许向我们回证了共享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以下关联:
(一)供求关系规律未发生本质变化
从微观角度来看,共享经济并未改变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供求关系规律。市场经济孜孜以求地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供求关系原理和规律不仅依然有效,更在市场信息传递的环节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也就是说,在供给与需求不变的情形下,共享经济由于信息传递环节的高效与强化,使得供给变得更有针对性,同时需求也更容易获得及时的满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共享经济实际上更贴近包括斯密等人对于理想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最初设想。
(二)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广泛
任何人只要上网,都有可能成为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而言,一方面降低了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为任何愿意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提供了参与市场的交易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现有的各种市场准入制度面临崩溃的风险。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接受者而言,其选择交易的机会和可能大大地增加了,几乎可以达到,“想要什么交易就有什么交易,想要交易什么就能够交易什么”的自由境界。同样对于自然人而言,借由互联网技术以及现代物流技术的扶助,人的行为能力对于其达成特定交易的影响在不断减少,甚至有关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基本法律制度设计都能够重写。例如,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设置的调整就是如此。
(三)市场价格发现能力增强
得益于互联网信息传递技术的帮助,即使在同等条件下,共享经济市场中的价格敏感度更为精准细腻。在传统市场中存在的各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问题,在更为清晰透明的共享经济下生存空间日渐收窄、减少。但仍需说明的是,在共享经济下最终决定价格的依然是前文已经提到的供求关系规律,以及市场竞争关系规律的双重作用;换言之,共享经济能够更为及时、迅速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但无法决定市场交易价格。作如此提示的目的在于,在共享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干预市场价格的依据依然是供求关系规律以及竞争关系规律,那种认为,“在商业经济里‘价格是资源分配主要的调节信息,也是重要动力’;但在分享经济里它却被‘非价格因素的社会关系’所代替的观点,”就不能不审慎推敲。(www.xing528.com)
(四)节约资源、减少交易成本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逐渐成为结构转型升级的驱动力量以及稳定经济发展前景的最优途径。这反映了人们普遍认为:“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能做到无限节约资源,降低交易成本。”[1]的确,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领域,共享经济能够极大地节约资源、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言,共享经济模式中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可能包括两个层面的意味:第一,达成交易或合同缔结的成功率,或日签约率在提高;缔结合同变得越来越容易。第二,交易效率的提高,意味着随着签约率显著提高,对应地提升了合同的及时、完全履行。这似乎说明共享经济是有效率的。
实际上,节约资源、减少交易成本是提升共享经济背景系交易效率众多重要条件之一,但不能就此得出共享经济就一定是有效率的这种判断。可能的问题,一是共享经济的效率前提是需求的同质化。在市场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条件下,共享经济到底能够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上满足这种需求,尚待观察。二是现有的关于共享经济节约资源、降低交易成本的观察,往往是集中于生产消费的一段、一端,而不是从生产消费的全产业链来进行整体的观察与评价。
(五)市场中介机制发生变化
传统市场中介机构以及中介平台将不得不面临转型。各类实体中介机构将不断延展其中介业务链,传统的代客买卖、居间服务将更多地在客户终端由客户自主实施(至少从法律上来看)。当然,这是否意味着市场中介机构的蜕化,或者所谓的“去组织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尚难定论。但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的中介成本要远远低于现有市场组织的交易成本,因此现有市场中介机构的调整与发展将是不可逆转的,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是现有中介机构将不断演变为社区信息交易平台,更多地从事提供公告栏式的服务;同时,其中介服务行为也将演变为基础性在线及时信息服务;从盈利的角度而言,提供信息服务本身很难继续成为中介机构的盈利来源,更多的获益将来自信息中介平台所提供的具有延伸性、针对性的增值类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