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尚未对共享经济(又称为分享经济,英文是Sharing Economy,甚至有好事者发明了一个新的单词:Shareconomy)有统一、权威的认识和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享经济就是基于共享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社会经济样态;而这种共享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对物(商品、资源等)与服务的共同利用、共同运营关系之上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核心之一便是对社会“闲置资源的重新利用”。显然,用于共享的社会资源是否为闲置资源,是判定以此资源为基础所搭建的经济运作模式是否符合共享理念,是否是真正的“共享经济”的重要标准之一,而不仅仅是传统商业活动换了一件所谓“共享经济”的马夹而已。此外,对闲置资源的利用方法和途径本身,即以何种方式进行共享利用,也应当成为辨别“共享经济”真伪的标准之一;从规制角度来看,可能对闲置资源的利用方式加以监管,或许更具监管可行性。其实,只要观察早期人类社会中的分享关系,就可以获得某种启发。
(一)早期人类社会中的共享/分享关系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人们之间的各种相互扶助关系,甚至赠予关系都可以看作一种共享经济现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共享经济”现象在人类社会早期便已存在。易言之,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存在分享关系,就有可能存在所谓的“共享经济”。当然这种人类社会早期的分享现象,不能与现今的“共享经济”同日而语,人类社会早期的分享现象,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分享主体范围的局限性。早期人类社会的分享关系,多发生在特定的人群之内,这些人群或存在血缘上的亲族关系,或存在地域上的近邻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生存关系上具有某种共同体利益关系;而辨别这种共同体关系的依据就是相对容易区分的血缘标准或者地域标准。
第二,分享目的的单向性。早期人类社会的“分享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基于一方对某种共同利益关系的一种单方评价与判断,进而采取的单方/单向行为,典型如赠予。这种单方对于共同利益评价的做法,亦尚未形成为某种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因为一旦进入某种权力/权利义务关系体系下,这种关系的“共享”属性就在很大程度上被掩盖甚至否定掉了。
第三,分享阶段的消费性。早期人类社会对于分享的认识基本限于“共同消费”,这种共同消费直接体现为对特定资源、物的直接利用与享用。现代人们根据共享目的的不同,将共享经济分为消费型、生产型和发展型三大类型。就此来看,早期人类社会的“共享经济”也就算是处于消费型共享经济阶段。当然,共享经济是否存在这样明确的阶段或者层次划分,值得讨论。
(二)现代共享经济与信息实时及无差别共享
从狭义角度而言,共享经济也被认为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括性术语,通常用来描述那些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类在线交易现象或交易行为。显而易见,在这一极其概括性的表述背后,实际上是人们对共享经济这一经济现象应当包含的基本范畴、特征以及构成要素等基本规定性的粗糙认识。(www.xing528.com)
或许,给共享经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更应当是经济学家应该完成的任务。不过,从一般法律人的角度观察,狭义的现代共享经济对信息传播的依赖显而易见。
无论是创新还是革命,狭义的共享经济都与互联网有着紧密的联系:没有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就没有所谓现代共享经济的存在。互联网在其中扮演的是一个超级信息传播者的角色。所谓超级,一是指互联网将信息传播的范围无限扩大,其潜台词就是潜在的交易机会与交易对象无限扩大;二是信息传播的成本大大下降,这就意味着交易机会的倍数增加,“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儿了”不再是交易双方可能会顾及的因素,多次比较、反复对比成为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常态,有人把这称为之“民主化的市场手段”;三是信息传播的对等性,这是相对于传统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偏在而言,互联网信息传递几乎都可以看成点对点的信息传播,其中不存在第三方修改、影响原始信息内容的可能。类似表见代理等与意思表示有关的法律制度,在互联网信息传播与网络在线交易方式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有力挑战。
此外,开放源代码、免费APP软件以及网络虚拟社区的存在,也是现代共享经济得以发生、发展的重要客观物质依赖。同时,这也是为什么现代共享经济目前仍被限定于网络经济范围之内的一个基本原因:共享经济的前提是信息的实时、无差别共享。
(三)共享经济与自助利用
现代共享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共享者/利用者往往可以通过本人直接地对资源进行自助利用或者自助消费。自助利用,突出了共享者/利用者在这一经济模式中的主动、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共享者/利用者对他人依赖程度的减少或减轻,使得共享者有机会提前介入或者直接参与到生产的前端与上游,从而模糊了市场供给与消费之间的截然分割,并隐隐预言了市场中介机制共享经济中的没落。就微观具体权利的实现机会而言,共享者/利用者实现权利将更多地依赖其自身的智识与能力。换句话讲,权利实现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其行为能力的提升。
一方面来说,自助利用或消费模式本身就体现了共享经济的效率优势: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资源的利用成本。这也是共享经济成为环境友好型经济模式主要原因——效率、成本、环保。例如,有日本学者观察到:由北陆高速向金泽市内的通勤车辆经常发生交通堵塞现象,而大部分的车辆都只是驾驶员一人使用,既没有乘客,也没有运输货物;假如,每一辆车内都有多名乘客,则不仅会减少出行汽车数量,而且也会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另一方面来说,自助利用或者消费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共享者/利用者的利用技能、能力提出了要求。例如,在共享汽车的场合,共享者即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拥有对应车型的驾驶执照。再如,国内已经多次发生的未成年人因擅自不合理使用“共享单车”而出现人身损害事故等案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共享经济条件下,自助利用或者自助消费风险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划分等都对现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制度设计提出了挑战。如传统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给共享者/利用者带来足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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