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与市场化与法治化相伴而行,可以说,资本市场的创立和发展正是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相互作用下不断壮大,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推动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尤为重要。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
伴随着资本市场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统一管理再到集中统一监管的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法治完善经历了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从低层级的规范文件到国务院条例、法律的发展历程。
(一)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设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的两部重要法律,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的发展,市场发展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这两部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亟须修改。2005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简称“两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两法”的修订相适应,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和调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六)》,修订了《企业破产法》;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与“两法”配套的规章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进一步理顺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关系,健全了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对全面提升资本市场法治水平、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刑事立法方面,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做了修改,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新的罪名,对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做出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司法解释,针对《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五种证券犯罪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
2002年11月7日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阶段,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摆脱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困境。决定一国金融制度选择的根本依据在于一国经济内在的金融需求。《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推行和进一步完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并且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参照和依托;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国家和市场的产权边界,为资本市场的自由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基础。企业上市的审批制到审核制的转变,意味着企业上市的政府干预色彩变淡,政府寻租的空间得以压缩。同时,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来获得上市的金融资源,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审核制也符合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大趋势,既是对企业上市资格的必要监督,也是促进和激励企业利用金融资源,发展经济实力的必要制度。此外,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也从市场结构角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这些法律的完善也为监管机构发挥作用提供了可依靠的法律制度基础,从而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摆脱了过去的行政干预,更加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民事立法方面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例如761条至第769条从明确对虚假基础债权的处理原则、明确保理人的表明身份义务、明确有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主张方式、明确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的优先权等方面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虚构债务、上市公司通过应收账款保理进行盈余管理等欺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了明确,以遏制债权重复转让、重复融资等不诚信行为,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保理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二)投资者保护机制(www.xing528.com)
根据“法与金融”的研究,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水平是决定股票市场发展的关键变量。基于此,LLSV的研究最早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状况进行量化评价。他们根据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构建了累积股东权利保护指数。但是,从成文法律规则到法律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一定条件,仅仅依据法律规则本身,并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律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该法律规则通过司法机制得到有效执行,法律才能发挥其威慑功能从而使投资者得到保护。尤其对于转轨国家来说,由于其用于规范股票市场的法律都是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而来的,尚未形成自愿遵守这些法律规范的传统,因而法律的有效实施比书面法律的质量对于股票市场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保护领域,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进行了规定。由于上市公司造假骗取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且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一直是个难题:现行法规虽然赋予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诉讼本身尤其是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方面,对程序、举证等环节要求较为严谨,往往导致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复杂、诉讼结果不确定等情况,最终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比例有限。因而,建立“先赔偿后追责”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不仅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2005年6月30日,由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该基金由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020年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短、经验不足、规范性不强、存在法律制度缺位等现象,对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措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及时跟进,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公众投资者保护,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促进投融资和实体经济发展。今后还应继续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行政和司法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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