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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市场化改革初期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来维护消费者利益,刺激消费,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发展。2013年10月修改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权益保护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度,不仅与一国法律文明的程度密切相关,而且与消费水平、拉动内需有关。

经济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一)经济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经济发展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标应当是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费质量和消费层次。在经济发展水平的低级阶段,出于消费市场和成本的考虑,企业往往通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提供低质量的服务获取利润,由于多数消费者受消费能力的限制,在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上,经营者具有优势地位,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国家通过立法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在市场选择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通过自愿交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立法上的权利的配置,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消费秩序的有效途径。我国在市场化改革初期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来维护消费者利益,刺激消费,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是这些法律并非专门规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责任。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各自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规章,但是由于规定不统一而出现一定的混乱,因此在全国范围内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1984年12月消费者协会的成立,促进了消费者组织的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其工作的开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制定法律对其工作予以规范化和明确化。1985年,当时的国家工商局酝酿起草《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但受当时的形势所迫未能成型。1992年年初,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开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调查研究,经过四次论证会,于1993年3月报送国务院。1993年8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草案进行了初步的审议。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并于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起施行。该法颁布后,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消费方式不断涌现,有些规定相对滞后,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些法规、意见、通知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如电信行业异军突起,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从事开放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以法规统一行业标准,规范运行。类似的还有医疗美容行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下发《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各地方还颁布了地方标准。例如深圳市制定并发布了家庭服务系列标准,包括《家庭服务经营管理行为规范要求》《家庭服务消费行为规范要求》和《家庭服务质量要求》三个标准,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家庭服务经营者、家庭服务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家庭装潢、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的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互联网销售、特许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出现,为适应消费形势,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出台。在服务消费领域,《旅游法》等规范服务消费领域的法律的颁行,进一步规范了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维护了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修改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权益保护措施。为了规范网络交易,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2021年5月1日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尚未对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全面的影响。同时,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制度、观念、行为模式依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在利润的驱使下依靠经营者的道德自律与市场竞争压力不足以对其传统的经营理念与方式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假冒伪劣、强买强卖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也导致消费水平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度,不仅与一国法律文明的程度密切相关,而且与消费水平、拉动内需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造更加安全、平等的消费环境,降低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成本。通过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制裁,增加了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成本,进而减少了全社会的资源浪费,不仅增进了消费者福利,也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在维护消费权益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全社会更加关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在消费环节,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仍然突出,尤其是服务消费者维权、互联网购物等新领域维权问题不断凸显。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增加的将“三包”范围扩大到所有产品、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明确互联网等领域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加大对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组织或者个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需承担连带责任、规范网络经营者提供真实详尽的信息、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等条款将会更加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消费者保护法律(www.xing528.com)

1.消费政策与消费者保护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中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形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①消费者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③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⑤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消费者保护法完善

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本质在于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而必然会有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企业是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而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对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十四五”期间,要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通过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将消费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方式,体现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传统的外向型的经济向现代的内向型经济发展。在消费者立法保护领域,随着经济发展、网络购物增长,以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在短缺经济时代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已经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不相符合。因此,制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与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

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人们普遍享受高质量的生活水准,而消费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身体、精神需要的基本过程。生产与消费的良性互动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消费对经济增长的稳定拉动作用十分明显。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立足于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全方位扩大消费,逐步使我国由生产大国、贸易大国向消费大国迈进,是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反过来,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扩大居民消费。因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私事,而且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而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中,除了大幅增加居民所得、鼓励消费信贷产品、完善商贸流通等措施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除通过行政途径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维权外,通过消费者个人和消费者组织的诉讼维权,也是十分必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的追究,都要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实现。在原有的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相应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增加了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互衔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建立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在消费者群体性维权诉讼中将发挥巨大作用,是建立和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重要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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