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与市场秩序
1.市场与市场秩序
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市场在其发育和壮大过程中,推动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是有形的市场;广义的市场是指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市场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市场的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市场分为不同类型:按照交易的内容市场可分为产品(商品和劳务)市场、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金)市场以及技术信息市场;按照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价格决定方式和产品差别,市场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按照市场交易方式,市场可划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可分为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即市场是某种物品或者劳务的买者和卖者。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其基本特征是分工生产、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市场内在的客观规定性体现为市场秩序。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定性必然要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法制化,从而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因此,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往往表现为规定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定性的法律形式。一般而言,市场秩序是以明晰的产权为基本制度、以价格体系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有效竞争为结构特点的市场经济体系在资源配置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和谐、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市场秩序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利益共享”“正和博弈”“利益和谐”“合作”“法治而富有道德”“自由而富有创新活力”“不断扩展”“具有自我出清、自我纠错和自我维持”的秩序。市场秩序的内容主要有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秩序、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等。
秩序是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运行状态,因此市场秩序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和要求的市场秩序能够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现代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市场秩序具有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良好的商业道德体系以及相应的交易秩序,可以减小交易成本。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保证,最基本的市场秩序是公平竞争,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都离不开竞争机制。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将市场交易建立在法治与道德的基础上。
2.现代市场经济与经济发展
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是由市场导向决定的。市场经济的形成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成熟时期。然而,不同于早期市场经济和近代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有管制的市场经济——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已不限于维持秩序和法律,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介入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通过采取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措施,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仍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运行必须遵循市场自身的客观规律,政府的干预、调节和计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3.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市场经济是大多数现代国家所倡导的经济发展方式。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经济体制结合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中国市场经济既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
从中国市场经济确立与发展的历程看,其具有渐进性特征,并在宪法层面加以确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过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开始了针对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1982年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1987年10月,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进一步确认了市场机制作用的中枢地位。
1992年10月十四大确认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历史性飞跃。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在宪法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性。1993年12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阐明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和具体任务。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和具体部署。2008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充分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指出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突出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三,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第四,政府管制与市场自由交易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由放任阶段的市场经济;第五,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改革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离开法治的经济改革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经济发展与市场规制
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出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协调与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入能够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较快提高;二是产业结构不断协调、优化和升级;三是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四是社会总需求不断扩大;五是国际经济关系不断扩大;六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对外开放水平、教育投资及其水平和政治环境和社会文化。(www.xing528.com)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单纯追求经济总量的增长,而是在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注重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现代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密切.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形式,以往的经济发展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能促进生产要素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能通过供求规律调配各种社会资源在各生产部门的流动,从而调节产业结构,使其合理化与均衡化;第三,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它要求全国甚至全世界统一的市场,因此对外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而对外开放又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第四,经济发展的一个影响因素是教育投资及其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都要求市场主体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创新的源泉在于教育水平的高低,因此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教育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经济的一条重要的途径:第五,经济的发展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先进的社会文化,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对经济的发展尽量少干预,更多地提供公共产品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社会主体树立法治观念。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
市场规制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市场规制一般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一般表现为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禁止垄断,维护公平交易,监管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通常认为,市场规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市场规制主体是居于市场之外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是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社会组织,其目的是矫正或者改善市场自身存在的弊端。第二,规制角度的有限性。公共机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制往往以消极限制为主,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第三,规制工具的政策性。市场规制活动主要针对市场秩序,其工具一般采取具有较强灵活性的公共政策手段,这些公共政策往往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第四,规制政策的动态性。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市场规制始终处于动态之中。作为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在规制对象、规制程度等规制政策的选择上,具有适应市场秩序变化的动态性特征。第五,规制内容的经济性不同于社会性规制,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维护市场秩序。第六,规制范围的微观性。尽管市场规制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但其直接对象是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通过直接作用于具体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三)市场规制与市场规制法
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古已有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加以规范、限制、约束等规制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然选择。现代市场规制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规范、监管等为主要手段,通过公权力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从而产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根据市场规制的对象、方式、目标等的差异,可以将市场规制分为对产品供求市场的规制和对作为交易媒介的金融证券等领域的规制。现代市场规制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是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构成看,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调整产品市场的市场管理法和调整作为市场交易媒介的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规制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管,防止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产生的致害结果,维护产品供给市场秩序;通过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维护产品消费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层面看,供给与需求规律是使市场运行的力量,供给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行为的基本内容,需求是消费者满足个体生理和心理需要的结果。供给与需求涉及生产者、消费者两方市场主体,就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言,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必须具备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基本条件。因而,针对产品市场的规则主要通过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加以实现。在产品市场中,因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需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对竞争秩序加以规制。此外,在交易媒介规制方面,一般通过制定特定的行业性的规制法律制度,实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
基于现阶段市场经济的特征,市场规制法可以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一般法和市场规制特别法,其中市场规制特别法也称为市场监管法。市场秩序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广告法、消费者保护法、价格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包括货币监管法、金融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等要素市场监管法律。
(四)市场监管立法的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立法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和规范市场行为的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又包括企业形态的法定化制度和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形态法定化制度主要有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1999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法律的划分是以出资形式和责任的承担形式为依据,改变了以往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的形式。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包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市场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年修改)、《广告法》《食品卫生法》(2008年颁布《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反垄断法》(2007年)等。这些法律的先后制定对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规范金融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我国金融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确立了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中国市场规制法立法的基本特征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以市场规制法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立法取得的很大的成绩,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市场监管立法的渐进性。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决定了市场监管立法的渐进性特征。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立法原则的指导思想下,针对市场秩序亟须的法律制度有选择的立法。在立法中,对于一些不适宜直接立法的领域通过制定试行法、暂行办法等方式,逐渐完善市场监管立法。第二,市场管理法立法的阶段性。1993年颁布了市场秩序所亟须的几部市场管理法,2000年以后制定和修改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市场管理法,2007年以来制定了诸如《反垄断法》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法律法规。第三,市场监管立法的层次性和多样化。根据《立法法》,我国的立法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市场监管立法属于经济立法重要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立法层次多样化特征。第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经济法制度的重要形式。在现阶段,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之外,有关市场规制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六)中国市场规制立法的内在动力
市场监管立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市场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市场监管立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注重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因此市场经济乃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市场由于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以及市场本身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等缺陷而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需要国家对市场予以干预,国家干预的形式是经济法,而市场监管法是针对市场的失灵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中国市场经济监管法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国家主导与市场主体利益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规制立法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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