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有意识地将法律制度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重视法律制度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经济和管理社会中的作用。意识到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确立了立法的步骤和方法: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能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就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建设而言,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创造了条件,从此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下,开始了以吸引外资为开端的经济开放。为了稳定利用外资的政策和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通过渐进式经济立法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法制环境,但当时的法律制度还不成体系。
经济领域的立法始于为了吸引外资参与中国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三资企业法”。授权立法成为改革初期经济立法的主要途径,在这些授权立法中尤其是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该决定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当时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次全面性的、根本性的重大改革,牵涉范围很广,不仅涉及生产关系,而且涉及上层建筑,相当复杂。税制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样重大的问题,不先经国务院试验是不行的。法律只能解决成熟的问题,要能够行得通,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试验性的、不成熟的,不能立法。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因此,授权国务院进行税制改革试验。
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进程随之启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确定了方向。(https://www.xing528.com)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当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需要制定的法律很多。就当时情况看,急需出台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必须用法律来保障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市场交换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我国正处在机制转换的过程中,既需要解放思想,放手培育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也丝毫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减少社会震动。以上几个方面的立法,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
我国经济法立法基本上能够涵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基本法律制度,制定了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的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定了实施金融行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在市场维护秩序领域,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产品质量及安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制定了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的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在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制定了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然而,要实现与依法治国相匹配的立法工作,做到重大改革决策有法可依和良法之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法制建设,到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并据此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的法治建设具体目标,再到2011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是以经济改革为背景展开的。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驾齐驱的局面。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和改革开放的关系看,二者相伴而行: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催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构建,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确认和规范经济改革,并进一步成为推动更深层次改革的基本保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领域和改革举措大多数涉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和制定新的法律。因此,改革措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权,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需要修改现行法律。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划对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的法制建设和法律体系完善进行了规划和布局,为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提供了依据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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