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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经济国家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尤其是以中国和俄罗斯为典型的两种转型模式以及其后果,是21世纪初期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政治经济事件,也是经济学和法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理解中国经济转型的特征,以及对法律的依赖性程度等问题,一种有益的办法就是进行比较,通过与类似的国家经济转型过程的比较,从中分析法律制度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转型经济国家的法律问题研究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尤其是以中国和俄罗斯为典型的两种转型模式以及其后果,是21世纪初期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政治经济事件,也是经济学和法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经济转型前夕,围绕改革速度的争论在激进改革和渐进改革的拥护者双方展开,激进改革的拥护者们确信“人不可能分两次跃过深渊”,当陈旧的规章制度已经不起作用、新的规章尚未制定出来时,经济制度快速变革能够消除“不稳定”期。渐进改革的支持者则反对过早破坏原来制定的现行制度,反对取消以前的经济协调机制,直到新的规则被制定出来。他们警告激进改革的拥护者认为制度的真空会导致生产出现灾难性的衰退。但是,中国的发展战略(即非国有经济从零起步,进而飞速成长)与大规模私有化相比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在此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在经济转型初期,前社会主义国家逐渐开始保证自由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保证法律权威性。这些国家普遍用过剩的秩序补偿了法律上的不足,也就是用专制的方法补充了制度真空。他们在民主化进程开始后产生了“不自由”的民主,事实证明它们既不能支持“没有法律的秩序”,也不能支持法律基础上的秩序。结果在这些国家里呈现出的是一种特殊形态,权威政体在脆弱的法律程序规定下不能给经济带来什么好处,但平均来看却要比民主制度更好。换言之,拥有孱弱法律和秩序的集权政体对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但平均来说总比没有法律保障的民主要好一些。然而,高速发展的中国不能涵盖在上述说明之中,因为中国不仅具有有利的初始条件,还善于保留有效的国家制度并能够实行理性的宏观经济政策。

由于俄罗斯的经济改革初期出现了经济增长缓慢的现象,而中国经济转型过程却伴随着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这种现象被经济学界称为“中国之谜”,并引起了社会科学界的关注。当前,大多数研究经济转型问题的经济学文献侧重于转型的原因、转型方式和转型绩效。其中,渐进式转轨和激进式转轨之间的经济绩效的差异及其决定因素已经成为转型经济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出现了“华盛顿共识”“后华盛顿共识”“北京共识”“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等概念,用来解释不同的经济转型方式和经济绩效。有学者在分析中国经济转型实践的角度,对“北京共识”和“中国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有人认为,由于各种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特征,目前在改革理论和政策讨论中流行的“循序渐进”并不能确切地说明经济转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用“平行推进”的概念来解释中国的经济转轨实践。要理解中国经济转型的特征,以及对法律的依赖性程度等问题,一种有益的办法就是进行比较,通过与类似的国家经济转型过程的比较,从中分析法律制度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一)中俄经济转型的主要差异

经济转型是后冷战时代世界格局变化的重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向全球推进的过程中,原计划经济国家都开始了经济改革,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中国和俄罗斯这两个地区性大国。然而,中俄经济转型的目标和道路的差异,决定了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及其作用机制的差异,由此导致法律制度在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

1.经济转型的目标不同

从权力结构体系看,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是经济活动决策权的重新配置,也是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背景下经济资源配置的自然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生产的决策权从政府向企业的转移,消费的自主权由政府、企业向消费者、社会转移的过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是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一种结果,中国和俄罗斯的经济转型目标和模式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结果。中国的经济转型目标不是直接对欧美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模仿和照搬,而是在逐渐学习和借鉴外国发达市场经济体制成功的经验和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实践而内生的制度转轨,这种内生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逐渐完成的。俄罗斯的经济转型较多地受到欧美自由市场经济理念和规则的支配,其明显的特征是以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为目标,是一种从外在社会直接移植市场经济体制来构建本国经济体制的经济转型模式,试图在短时间内实现经济体制的转型。

2.经济转型与宪政转型的过程不同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在维持现行宪政体制的基础上,由执政党有计划地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逐步推进的。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是在承认和保留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通过“双轨制”改革,逐步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最终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经济改革和法律构建进程中,将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融合在一起,这种体制既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具有社会主义的普遍性和中国自身的特色。中国在经济转型和宪政转型中,并没有急于从宪政转型开始,而是先从“体制”入手,在不改变现有宪政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基础上,首先改革农村经济体制,然后逐步推进到包括工商业经济体制在内的其他经济体制。当经济体制改革遇到制度阻力时,便通过完善和修改法律制度,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俄罗斯的经济转型是在宪政转型的基础上,或者至少与宪政转型同步进行,而且将西方的宪政体制作为其宪政转型的目标导向。为了防止宪政转型的失败,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然而然地,欧美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成了俄罗斯经济转型的首选目标,以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转型的观点支配了俄罗斯的经济改革。

3.经济转型的立法进程不同

中国的经济转型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历史,我国经济转型早期是依据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进行的,但是随着我国对社会主义经济认识的日益深刻,这种以政策和政府文件为先导的改革策略正在逐渐发生改变。经济改革与立法是在循序渐进的方式下进行的,当经济改革进行一段时间后,再颁布法律法规,立法活动与经济改革通过三种途径协同进行。一是法律整合,即在立法中,先制定大量的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然后根据经济转型的进程整合提升为效力层次更高的法规或者法律。二是法律修改,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主导思想下,先制定比较粗线条的法律框架,然后在经济改革中不断细化和修改完善,逐步达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程度。三是法律试行,即通过制定“暂行”“试行”法规的方式,为经济改革提供急需的法律规范,这种具有权宜之计和实验立法的法律改革策略,使得政府在经济改革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来实现立法的成本最小化和减小法律执行的阻力。实践表明,这种立法模式在经济转型的初期阶段具有积极作用,避免了立法与经济改革之间的紧张关系。俄罗斯的经济转型过程以快速立法为前提,在短时间内制定了大批法律制度,而国民对此毫无感知,这种通过“瞬间立法”而快速私有化的经济改革方式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在经济转型中,这些法律的执行受到了不同利益集团的阻碍,第一阶段的方针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正式的法律和组织系统,这一系统涵盖了所有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形式,这一任务的完成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支持。第二阶段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大多数人认同这些法律规范,这一阶段通过对正在实施的新的正式规范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支持,间接地影响到体制环境。俄罗斯的经济转型与立法进程同步,甚至先于经济转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促成二者的协同发展,这是由于国家没有能力系统地制定法律,既无力进行严格的执法和必要的监督,也无法保证经济活动无条件地接受所推行的市场法规。推行市场经济的大部分正式法律制度并没有在实现经济关系中得到巩固,或者已经完全走样,变成了一种新旧体制相互妥协的中间形式。法制环境的不稳定,调节经济活动的规则的复杂多样又相互矛盾,使市场关系更加不确定和动荡不安。譬如,在俄罗斯被调查的商人中有80%的人认为,缺乏正常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这个国家企业经营活动发展的主要障碍,俄罗斯经济面临的战略目标要求建立一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积极性的法律体系。中俄经济改革与立法进程的比较表明,经济改革中的互法进程也对改革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二)我国经济转型中的法律制度因素

通过对比中俄经济转型过程的差异及其在对待法律的不同态度,可以发现,不同于俄罗斯实行的激进式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并没有采取与俄罗斯相同的经济改革和法律发展战略,而是按照自己设计的经济改革和法律发展道路来实现经济转型,事实表明,渐进式经济改革对社会产生的冲击较小,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现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而激进式改革模式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当法律不完善时,经济改革几乎在法律真空的环境下运作,经济秩序失控的可能性较大。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经济的变革必然要引起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从而引起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制度等的变化。中国1978年以来进行的渐进式改革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它使以中央行政指令性计划为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法律制度确立的最直接动力来源于中国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是中国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也是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发展的逻辑起点。在加强“法制建设”的策略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得以迅速发展,无论在观念中的法制建设,还是实践中的法制建设,都取得了重大突破。政府推行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法制“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成了法治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在这种政治经济背景下,法律法规的立法数量开始大幅度增加,司法制度设施也逐步建立,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得到认可。

从中国和俄罗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济表现和法律改革进程看,法律改革在经济转型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改革不仅是经济转型合法性的依据,也是经济转型的工具和推动力量,法律对经济转型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影响。

【注释】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原因与性质研究[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99.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原因与性质研究[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02.

[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3.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4.

[5][德]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M].甘阳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94.(www.xing528.com)

[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50-750.

[7][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3-35.

[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13,415.

[9][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348-362.

[10][英]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14-15.

[11][美]尼古拉斯·麦考罗,等.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M].吴晓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4-109.

[1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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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美]诺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张炳九译.北京:学苑出版社,1998:140.

[15][美]罗森堡·小伯泽尔著.西方致富之路[M].刘赛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130.

[1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65.

[17][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87:14.

[18][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87:15.

[19][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20.

[20][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73.

[21][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22.

[22]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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