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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增长与法律制度改革-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二战”后东亚经济增长的经验表明,法律和法治并不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前提,因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治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二)东亚经济增长中的法律制度因素如果在分析东亚经济发展的因素时,忽视法律制度,尤其是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规范国家经济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在东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则是脱离实际的。

东亚经济增长与法律制度改革-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与发展理论把法律和法治视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该理论中,产权保护、合同执行和司法公正是持续经济发展的关键,如果缺乏这些法治要素,经济增长将会变得缓慢。但“二战”后东亚经济增长的经验表明,法律和法治并不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前提,因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治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要验证理论的正确性,需要从东亚经济增长的特定因素入手。

理论界一般把自从“二战”以来几个东亚国家和地区较长时期的高速经济增长现象称为“东亚奇迹”,意指在世界范围内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个地区的经济出现较长时期持续的高增长现象。学者们试图从各种视角来解释这种现象,从历史的视角进行的分析更具解释力。就经济增长的阶段,有学者把东亚的经济增长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500—1820年间持续增长的阶段、1982—1945年间严重恶化的阶段和1945年以来再次实现快速增长的阶段。世界银行的研究也显示,在1965—1990年间,东亚23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其他地区,而这种成绩的取得主要归功于8个经济实体近乎奇迹般的增长。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整个世界经济总体处于低增长阶段,尤其是当欧美国家的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严重的“滞胀”现象之际,东亚地区的经济增长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1981—1990年间,世界经济增长速度为3.3%,而东亚经济增长速度为7.9%,20世纪90年代期间,世界经济增长水平为1.1%,而东亚经济增长速度高达8.3%。世界银行前副行长斯蒂格利兹对东亚经济增长的成就给予了肯定,他认为,“东亚奇迹对亚洲经济的改造是历史上最杰出的成就之一,东亚奇迹使得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度增长,这体现在千百万亚洲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其中包括寿命延长、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高,千百万人民摆脱贫困,现在过着更加充满希望的生活,这些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在东亚经济的发展中,中国从1978年开始的30年时间里,出现了经济快速增长的势头,即使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时期,也能实现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中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对东亚经济增长的解释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东亚的快速经济增长主要是较高的私人投资水平,人力资源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劳动生产率的改善等因素发挥作用的结果。也有人将东亚经济快速增长的原因归结为地理因素、文化特质和历史背景等,但是这些因素都无法涵盖和概括所有的东亚经济体。一些经济学家对东亚经济增长的动力和原因进行了相对全面综合的分析。并把东亚经济的成功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稳定的宏观经济基础。主要包括稳定的商业环境,这种商业环境能够鼓励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积累,以及较低的通货膨胀率。谨慎而可持续的财政政策,并积极与其他政策配合,以便更多人更平等地享受高速经济增长的成果。可以维持出口竞争力的汇率政策。金融业的发展和逐步开放,最大限度地提升国内储蓄,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与全球金融体系接轨。努力减少价格扭曲。积极支持初级和中级教育,努力创造一个拥有外向发展技能的阶层。

第二,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多数学者认为“强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谓“强政府”,是指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即这种“强政府”能够提供有利于发动经济增长和缓解随之产生的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压力,并能够就长期规划做出值得信赖的承诺。

第三,东亚各国和地区政府采用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加速了工业化的步伐,增加了工业产出中出口的比重等。通过外向型发展与汇率政策维持外部平衡、形成可加速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外部需求、迫使生产者吸收技术以及在竞争中生存。在工业化的努力下,东亚各国和地区政府选择性地使用关税保护和出口鼓励,以帮助其产业以更低的成本参与国际竞争。

第四,政府采用实用主义的发展战略。这种发展战略具有灵活性特征,如达不到目的就及时放弃,即如果有一个有限度的规划,就能够产生很好的结果,这是因为它在追求快速、高效发展的同时,兼顾了国家(地区)可以放弃不切实际的目标的灵活性。(www.xing528.com)

除了这些政治经济方面的解释之外,还有学者将东亚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称为“亚洲价值观”,并将其概括为尊重国家权力、个人服从社会、步调一致、牢固的家庭伦理观念、勤劳节俭、重视教育等。有些学者注意到,在亚洲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在大多数公司,特别是由家族所控制的公司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信用和忠诚。[22]例如,在日本,商业关系网络把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机构的领导人以私人关系的形式联系起来,从而达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减少成本、促进沟通、保证信用和提高商业活动的可预期性,当面对外部市场的激烈竞争时,通过这些关系可以降低风险。也有学者认为,今天东亚之所以具有相对于西方的优势,是因为东亚的组织和思想都与西方不同:一是东亚人具有共同的生理特征;二是具有共同的文化,东亚所有的文字都是以借用中国古典文学为基础;三是具有共同的传统,即基于农业的家庭、中央集权体制中等级排列的组织。同时,他们还认为东亚社会植根于朴素的家庭基础之中,古代东亚人要求政府关心人民的共同福利;传统的东亚各国和地区政府是人治的政府,而不是法治的政府。这些研究分别从经济、政府干预、文化、关系机制等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角度来解释东亚经济增长的现象,可以说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并不完全是这些因素作用的结果,因为法律在东亚经济增长中作用还没有被仔细研究。

(二)东亚经济增长中的法律制度因素

如果在分析东亚经济发展的因素时,忽视法律制度,尤其是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规范国家经济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在东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则是脱离实际的。如果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中不起作用,那么就难以解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出现的大规模经济法立法现象。例如,“二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日本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对微观经济的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范,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经济的各个方面几乎都被纳入了政府经济统制体系和法制体系,经济法也成为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由于国内巨大的财阀和卡特尔等垄断组织严重阻碍了日本的经济发展,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反垄断成了日本经济发展的前提,并通过制定《禁止私人垄断与公正交易法》(1947)来消除经济中的垄断和推进经济民主化改革。

从理论角度看,如果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来理解东亚的经济增长,则无法完全解释东亚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认为,经济增长需要正式的法律制度作为基本前提,东亚的经济增长并不是在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是在缺乏韦伯理论上的那种理性的、形式化和逻辑化的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开始意识到,这种现象可能是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一个例外现象,人们更多地把经济增长的奇迹归因于政策、文化传统和习惯等因素,法治在经济增长中的显性或隐形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了。例如,通过合同法的实施来增进利益并不是传统亚洲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中国,法律被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统治的工具,而不是增进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实践方面看,法律制度并不是东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一般认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及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是东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东亚的经济发展不是在自由放任的理念下实现的,而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来引导和促进经济增长,例如日本实行的产业政策。中国由国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引起的经济增长表明,政府干预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比法律制度更加重要的作用。这些经济体表现出与欧美经济发展不同的模式,尤其是在对法律制度的依赖程度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基于此,有些学者将欧美以法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称为“法治资本主义”,将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经济体以“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称为“关系资本主义”。不同于法治资本主义,亚洲的关系资本主义所依赖的不是韦伯定义的形式合理化的法律体系,而是以孔子的儒教传统,即以忠孝、仁义礼智信、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以及和谐人际关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关系资本主义”甚至创造出了比西方法治资本主义更加快速的经济增长。西方学者对此的普遍解释是,西方的法治资本主义与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和科层制理论相一致,即资本主义之所以首先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是因为西方的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特征比其他文明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更加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通过对法律制度在东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作用并非向其在西欧市场经济国家所发挥的作用那样显著。东亚特有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在某种意义上发挥着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功能,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从长期经济绩效来看,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改革是东亚继续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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