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在于:一方面给纠纷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的解决途径。对于纠纷主体来说,有利无弊。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纠纷主体的权利。纠纷主体可以根据不同解决途径的利弊进行分析衡量后作出选择。例如,侯瓒、侯懿姗诉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夫妇等遗产侵占案,纠纷发生在叔侄之间,选择诉讼解决势必损害亲情。用侯耀华的话讲,家人之间,对簿公堂显尴尬。一般来说,这类纠纷以和解、调解解决为好。但是,法律上不予强求,而是由纠纷主体自己来选择。事实上对于原告侯瓒来讲,是否将德高望重的大伯告上法庭同样也面临着情理法的困惑。在认为和解、调解无望时,诉讼解决也许是最好的途径。
李阳离婚案中,原告Kim最初选择与李阳通过和解解决,之后,在认为李阳不可能实现承诺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司法解决。这种选择本是公民的权利,没有好坏之分。只是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利弊不同,需由纠纷主体自己来衡量。从本案的诉讼过程和结果来看,笔者认为,原告的选择是明智的,其合法权益获得了有效保障。例如,本案由法院历经四次开庭,对所涉及的共同财产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通过调查最终查清,案情一波三折,较为复杂。仅此一项,也是调解组织力所不及的。而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又因执行发生争议,Kim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同样是基于诉讼判决所具有的强制性,而调解协议并无此强制执行效力。
本案中,Kim没有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解决,而是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以及已经公安机关主持达成和解,事后Kim又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答案是肯定的。这里面涉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问题。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Kim对于其与李阳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便是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不成,或者虽然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双方也有权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www.xing528.com)
而对于仲裁的选择,则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符合仲裁条件,民事纠纷的主体选择仲裁的,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和解、调解与诉讼的选择,相对宽松。如前所述,民事纠纷的主体可以选择和解或者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也可以在和解或者调解失败后,再向法院起诉。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另一方面,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尊重民事纠纷主体的程序选择权,这种多项选择必然在诉讼之外,分流解决一部分民事纠纷,从而缓解了诉讼爆炸、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这也是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最现实、最紧迫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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