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主体之间相互通过协商、妥协和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解决纠纷。和解又称为自力(或私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是由民事纠纷的双方凭自身力量协商自行解决。和解具有较高的自治性,规范性较弱。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是建立在民事纠纷主体的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双方均可以依据民间习惯、社会常理和人情,以及法律,即情、理、法来协商解决。
和解是最古老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实践中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由于民事纠纷的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可处分性。因此,和解是民事纠纷主体行使处分权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和解具有成本低、不伤和气,以及自觉履行等特点。由于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纠纷双方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因此成本最低。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最大限度地保持和谐的关系。而由于和解结果是纠纷双方自愿的处分行为,更容易自动履行。但和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纠纷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全凭双方的自动履行,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纠纷是通过和解方式悄悄地解决的。例如,众所周知,汪峰与旭日阳刚因歌曲《春天里》翻唱版权问题,发生纠纷,最后即是和解解决。民工歌手组合旭日阳刚因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并登上了2011年春晚,并多次进行商业演出。2011年2月旭日阳刚接到汪峰方面通知,禁止以后以任何形式翻唱此首歌,双方因版权这一民事权利发生了民事纠纷。纠纷发生后,一度引起公众关注。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怎么样得到圆满解决,也一度被热议。我们看到,在经过汪峰5000字的博客文章“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2月15日旭日阳刚的视频道歉,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实施侵权行为后尘埃落定,而汪峰也表现大度,既往不咎,最后双方和气地握手言和。双方互谅互让,一度喧嚣尘上的民事纠纷就这样通过和解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事后,旭日阳刚自觉履约,再没有翻唱汪峰的歌曲并进行商业演出,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彻底的解决。旭日阳刚依然是汪峰的粉丝,但懂得了如何尊重歌曲创作者的版权。而汪峰也如期维护了自己的创作权,并没有为此大动干戈,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可谓成本低,效果好。(www.xing528.com)
而生活中因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可以通过和夫妻双方互相协商、和平解决的。在中国“厌讼”“家丑不外扬”“和为贵”的文化背景下,离婚纠纷多是通过和解,以及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此外,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和也好,离也好,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是最好不过的。不仅让双方留有情面,而且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成长都是很有利的。如果通过和解,一种可能是双方能够达成谅解,挽救婚姻关系,是较圆满的结果。另一种可能是通过双方协商,选择离婚,对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这种结果也不至于太伤和气,还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但有些婚姻纠纷,由于双方争执激烈,矛盾冲突较大,以及对彼此失去信心等原因,无法通过和解来解决。本案即是因婚姻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但遗憾的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纠纷没有能够通过双方自身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获得圆满解决。根据原告陈述,由于李阳持续的家暴,包括身体暴力,以及在外忙碌较少回家,对妻子以及孩子缺乏关心陪伴的冷暴力,使夫妻感情受到较大伤害,通过和解挽救夫妻感情无望。在2011年8月李阳再次家暴后,Kim选择了报警求助、微博公开晾“家丑”等方式,以期获得社会救助。本案中,李阳的家暴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对Kim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也属民事纠纷的范畴。同时,李阳的家暴行为又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是Kim无法继续忍受的。解决了家暴问题,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有持续的可能,才可能不会产生离婚纠纷。公安机关接到家暴的报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说服劝导等调和工作。应当说,双方是曾经作过和解的努力的,期望能够挽救婚姻,双方曾在派出所民警的劝导之下针对家暴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李阳接受妻子李金的要求作出了四点承诺,即如前所述:一是李阳做出公开道歉;二是李阳承诺不再发生家庭暴力;三是李阳为某妇女协会象征性捐款1000元;四是李阳接受心理咨询师帮助。2011年9月10日,李阳在其个人微博上对妻子孩子和公众发表了致歉声明。可见,当时双方希望和解,并实际付诸了行动进行和解,达致的目的是解决夫妻矛盾。倘若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李阳夫妻之间,也如汪峰与旭日阳刚间的歌曲版权纠纷一样最终握手言和,那是再好不过的。但好景不长,由于Kim认为李阳无法履行和解协议,对李阳履行和解协议失去信心,选择了反悔,双方和解失败。这也说明了民事纠纷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即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全凭双方的自动履行。双方有权反悔,也有权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而和解也因此可能成功,或者失败。至此,李阳与Kim间的民事纠纷,尚未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解决,而是一种非讼的、通过社会力量介入的解决途径。
当民事纠纷的主体依靠自身力量却协商不成,无法解决,或者如前李阳案中情形,虽达成和解协议,但因一方反悔或其他原因使和解协议不能履行,而导致和解失败时,此时,纠纷的主体可以选择尝试其他的途径来解决。例如,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当然,也有民事纠纷主体不经和解直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对于民事纠纷的主体而言,具有法律框架之内的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权。而调解、仲裁与诉讼这三种解决方式,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正因为如此,以是否有第三方介入为标准,将和解称为自力(或私力)解决民事纠纷机制,而将调解、仲裁与诉讼,称为公力解决民事纠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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