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3日,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理后,李阳离婚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最终公开作出宣判。法院查清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李阳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主要判决如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阳名下现有位于广州的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及23个商标均归李阳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李阳偿还,李阳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Kim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因大女儿年满10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和认识能力,法官征求了她本人的意见。并考虑到此前三个女儿主要由Kim抚养,且与三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教育环境对于她们的成长不利,加之李阳经常外出,对孩子的陪伴、照顾较少等因素,法院确定另外两个女儿也由Kim抚养。被告李阳则须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按年支付三个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她们分别年满18周岁。此外,法院支持了Kim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的主张。
一审宣判并送达后,李阳提起上诉后又撤诉,因此判决于2月19日正式生效。
此外,在离婚诉讼期间,鉴于李阳多次短信威胁Kim,扬言要杀了她,Kim报警后,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宣判的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如李阳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这也是北京市法院发出的第一张人身保护禁令。(www.xing528.com)
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李阳与Kim自行达成了《财产履行协议》,约定了判决的具体履行方式。但协议签订后,Kim认为李阳没有全部履行协议,仅认可其支付的部分子女抚养费和财产折价补偿款共342万余元。2013年6月20日,Kim正式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阳支付判决未履行部分款项共计1175.3万元,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而李阳说他已全部付清。
2014年2月13日,法院对李阳的执行异议公开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因李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提出不公开申请,该听证过程未公开。听证会上,证人李宁向法庭陈述称,390万元款项均系受李阳委托代为向Kim支付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财产折价款。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阳之妹李宁确实向Kim名下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90万元。此外,李阳将一套爱丁堡小区的房产变卖,所得的540万元交给Kim。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2014年4月3日,朝阳法院做出裁决,认定李阳已实际履行了732万余元,另一笔争议的540万元售房款需另行解决。法院称,双方如不服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至于“爱丁堡房产”的540万元售房款是否应当折抵执行款,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履行协议》系双方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非诉讼中或执行中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直接影响540万元售房款性质及分配规则。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