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拟作如下表述:
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实施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实绩,按照科学规范、系统全面、公平公正的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拟作如下表述: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科学规范、系统全面地测量政府及部门绩效水平,包括行政的效率、效能、效果和公众满意度,从而反映政府及部门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和效果。
第十三条
关于政府绩效公众满意度测量,拟作如下表述: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组织社会公众对政府及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公众满意度评价,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程序,拟作如下表述:
(一)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绩效评估方案;
(二)政府及部门依据年度绩效评估方案和绩效指标体系,测量绩效目标及职责的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及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绩效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绩效管理机构实时检查、监督政府及部门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效果;(www.xing528.com)
(四)绩效管理机构核验政府及部门的绩效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五)绩效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绩效自评估报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结果综合后形成年度绩效报告,并反馈给政府及部门;
(六)经过申诉复核期后,绩效管理机构将年度绩效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关于年度绩效报告,拟作如下表述:
年度绩效报告由绩效管理机构组织人员撰写,年度绩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描述绩效评估指标数据采集情况和真实性;
(二)评估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完成程度;
(三)解释和描述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和情况;
(四)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关于绩效评估结果的异议,拟作如下表述:
政府及部门对绩效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年度绩效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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