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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推动,助力中国绩效管理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从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实践经验分析来看,政府推动和高层领导的支持是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动力。从我国国情来看,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动力也应是政府主导和领导推动。

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学界和实践工作者的共识[2],期望通过法制化的方式保障政府绩效管理的规范化、持续性运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并颁布了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性立法,为全国性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样本参考和实践经验。但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推广和法制化进程仍然徘徊不前[3],中央层级的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及执行指南一直未颁布,成为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持续性发展和规范化运行的阻碍。

从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实践经验分析来看,政府推动和高层领导的支持是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动力。美国早在乔治·赫伯特·沃克·布什总统时期,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草案就已经由联邦管理与预算局起草,直至克林顿总统执政时期,在其推动和两党议会议员的共同支持下,法案得以颁布实施。GPRA实施后,美国历届政府在绩效法案框架下,先后出台了政府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如《国家绩效报告》制度、政府绩效评估等级工具、高级别优先绩效目标计划等,这些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绩效管理法制体系,促进了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实施。(www.xing528.com)

从我国国情来看,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动力也应是政府主导和领导推动。一方面,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是行政法范畴下的法律化行为,政府既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主体,又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推动力,因此,主导和推动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需要政府部门。此外,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支持也尤为重要,因为我国政治系统的基本结构及运行方式决定了党的政策变化往往是一切社会重大转变的开端,是推动中国社会所有变化的原始动力[4]。另一方面,政治领导人和政府高层官员支持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将会更为有效地和直接地推动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实施,改变目前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徘徊不前的现状,从而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进程加快,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的权威性提升,促进中国政府绩效管理的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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