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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理论对中国政府绩效研究的应用性分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无论政府绩效管理主体、政府绩效评价主体,还是被评价对象都应明确其职权和责任,以保障政府绩效管理活动的持续性和规范性。二是依据正当程序原则,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为了保证政府绩效管理客体的权益,需要对绩效管理程序性内容予以规制。

行政法治理论对中国政府绩效研究的应用性分析

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是指将政府的绩效管理这一行政活动纳入法制体系,以法律来规范政府绩效管理涉及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法治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根据行政法治理论中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构建目标,应是建立一套稳定、一致、有合法预期的法制体系,对涉及其中的行政权力进行法律约束,对参与政府绩效管理的各类主体进行责、权、利的界定,促进政府绩效管理过程透明公正,以及相对客体权利有救济途径。依据行政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规范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立职权和工作职责。首先,职权法定原则实际上规定了行政职能、行政机构设置、行政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和确立,即政府部门可以做什么、由哪个部门实施、如何组织实施,都应由法律预先确定[57]。因此,在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中,应对政府绩效管理活动涉及的各类主体和机构予以确定,规范具有政府绩效管理法定资格主体机构的职能,并对其具体的行为方式予以规定。其次,权责统一原则表明法律赋予行政机构行政职权,同时也赋予其行政责任和义务,并且职权和责任是对等统一的。因此,无论政府绩效管理主体、政府绩效评价主体,还是被评价对象都应明确其职权和责任,以保障政府绩效管理活动的持续性和规范性。(www.xing528.com)

二是依据正当程序原则,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为了保证政府绩效管理客体的权益,需要对绩效管理程序性内容予以规制。例如,对政府绩效评价指标制定程序、政府绩效评价流程、政府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方式等内容进行立法规范,使得被评价对象,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在被评价前可以了解绩效管理的内容和程序,评估结束时有途径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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