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56条,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农产品”为调整对象,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与《食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食品”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不重复,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调整范围的空白,同时又与它们相互衔接。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存在着农产品范围不明确、禁止生产区域界定不清、法律责任规范不足等诸多缺点。
1.《产品质量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农产品”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划分两法适用范围的关键。对此,众多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具备“加工、制造”以及“销售”两个特点,若对“加工、制造”作出了明确定义,那么也就清晰地区分了两法之间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立法缺乏相关细致规定,因此学界主张宜借鉴国外相关规定:一种做法以英国为代表,主张产品责任法上的加工仅指工业加工,而工业加工“要求有一种持续的,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定期进行的加工活动为条件”;另一种做法以意大利为代表,其《产品责任法》将“加工”解释为“对产品所作的改变其性质的或添加物质的处理活动、包装或任何其他处理”。[26]
鉴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针对工业产品而言,对于非工业化或非规模化加工的农产品则可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质上两法都是产品责任法,都可以用来追究相关产品的质量责任。所以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做法,即将“加工、制作”理解为工业化或规模化的加工;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农产品”应当包括经过“农业初级加工”的农产品。所以近年来含瘦肉精饲料的猪肉、用含有苏丹红的饲料喂养的鸡和鸭生下的蛋都可以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后,作者还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以更准确地把握“农产品”的范围。(www.xing528.com)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损害归责原则
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部分展开讨论。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关于农产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争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责任的条款可以看出,农产品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一部分学者基于我国农业生产、销售现状的分析,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是不合适的,[27]所以对于农产品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一部分学者考虑到有些农产品非人为因素所能完全控制,我国对农产品的归责可以采取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体系,即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农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农产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8]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我国农业规模化程度和技术水平低、自然条件恶劣,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如果让农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由于自己的主观过错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那就给农业生产者、销售者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影响农业生产者发展农业的积极性;其次,对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反对者来说,他们认为初级产品越来越多地渗入人为因素,即使适用严格责任也不会因为自然因素而导致农业生产者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但是作者认为,适用过错原则同样可以对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农产品风险进行规制。而针对第三种观点,根据自然影响的不同程度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方式看似合理公平,但是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将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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