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以奖励购买者推销自己商品的行为。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学者认为,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国家允许经营者采取的促销手段,但规定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就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该行为的规制,与现行经济水平已不相适宜,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举办程序。因此,实际生活中产生不少“暗箱操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该学者认为,应按照奖励与商品本身的价格设定一个比例,且金额不得明显不合理地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制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相关程序;时机成熟时制定《有奖销售法》。[101]另有学者主张第13条应当增加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并根据商品的价值来决定赠品的上限,且可以规定经营者全年赠奖总额上限。[102]
有学者认为,目前规制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立法过于简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限不明确,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能造成的虚假宣传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限制。对此,该学者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赠品的性质。同时,应在立法上完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方面。[103](www.xing528.com)
有学者从司法实践角度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应根据附赠标的的不同加以区别:附赠标的为物的,则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应视为单一的买卖合同,赠物只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附赠标的为物以外的服务等经济利益的,则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为混合合同,附赠义务也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一,只是给付义务的内容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赠与法律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不履行附赠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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