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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领域立法体系和保护模式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8月《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竞争立法基本采用了分立模式,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竞争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鉴于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的缺陷,其与经营权、经营自主权、营业权等有不同的内涵,有必要将此种法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的设立使受保护主体单一化,会窒息公平竞争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扩张。

中国经济法学领域立法体系和保护模式的研究成果

2007年8月《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竞争立法基本采用了分立模式,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竞争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使我国的竞争立法已经现实地走上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道路。但由于这两部分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反垄断法应该是其中的龙头法。[4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经营者和消费者起到了保障作用。然而,这种保障作用的理论基础究竟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法益还是保护了竞争权,学界对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益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实践正悄然转向权利保护模式。[43]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各地法院在裁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或统称为合法权益,可表述为竞争优势等内容,或表述为竞争利益,或径直称为公平竞争权。鉴于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的缺陷,其与经营权、经营自主权、营业权等有不同的内涵,有必要将此种法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公平竞争权。[44]作为竞争法基石范畴的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在经济竞争过程中所享有的开展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进行竞争活动的一切经营者,义务主体是负有不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公平竞争权的客体包括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内容上公平竞争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指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反对其他市场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它具有民事权利和经济法权利的双重属性。[45](www.xing528.com)

然而,学界对这种权利保护模式观点并未取得共识。有学者提出,竞争权从未在实然层面获得立法肯定。这是因为,竞争权无法关照潜在竞争者及其利益,没有明确权利内容,竞争秩序作为整体利益无法分割为专属客体,故显示出应然层面的逻辑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权思路与作为其基础的竞争法的不自洽容易导致竞争法简化为竞争者之法,不仅忽视消费者利益,而且引致竞争法的历史倒退,对于竞争法理论与实践有重大误导和危害。竞争法利益承载的向度应舍竞争权模式而取法益模式。法益模式不减损对竞争利益的救济,与竞争法私人执行也并行不悖。特别是法益的消极保护性和弱稳定性、契合竞争利益的整体性和变动性特点,能够使竞争法保持弹性和开放性。[46]即使创设“公平竞争权利”,该权利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独占权”或“框架权”,不能积极行使,只能消极防卫。“公平竞争权”的设立使受保护主体单一化,会窒息公平竞争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扩张。[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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