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家教委印发了《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的任用,《实施意见》规定,“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另行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任用教师。”还规定,“国家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
关于教师的待遇,《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民办教师工资中集体统筹部分工资的发放,不得用以抵民办教师工资中应由部分,由农村教育费附加予以保证。除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外,农村教育费附加首先保证民办教师集体统筹财政支付的部分。”“各地应当集中一定财力,为城市教师建设住房,并在城市统建住房中,向教师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教师出售、租赁住房,应当规定优惠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广大教师十分关心的教师申诉问题,《实施意见》作了重点说明和规定。主要内容是:(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2)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4)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据悉,国家教委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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