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对外贸易行业开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伴随着对外贸易行业的发展,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成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焦点。很多学者关注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应当如何应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屡遭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对我国出口造成很多负面影响。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优势对我国产品出口制造障碍,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技术标准,遏制我国的对外出口,外国政府通过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法案和制度打击我国产品出口。此外还存在我国企业商标遭到外国企业抢注的状况。[107]
要改善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首先,应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以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核心、《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补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为支持的法律体系。其次,我国应积极参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在参与知识产权有关规则和协定的修改以及新规则的制定时,应尽可能反映我国利益,争取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再次,企业应站在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习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的整个体系中。[108](www.xing528.com)
如何提高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是中国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加强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则是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聚焦点,有学者选取了六个先进国家或地区作为分析对象,对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做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分析,探讨了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发现其主要经验启示为:提高政府和社会的认识、完善立法、建立有效执法体系、形成社会合力机制、注重本国利益等。[109]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所以这里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司法保护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目前,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保护模式。有学者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存在立法混乱、管辖重叠、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的干扰等问题,应着力通过制度性创新加以克服,特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与临时措施方面的协调。[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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