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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及服务贸易情况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主要集中于香港、美国、欧盟和日本,这四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占据我国服务贸易的大部分。自1992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中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尤其是近年来贸易逆差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1986年,服务贸易被正式列为新一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及服务贸易情况

服务贸易是现代经济附加值高,且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轨迹分析,服务贸易的整体增长既优化了一国的产业结构,提升了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扩展了一国的经济规模,也降低了外贸依存度。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有了较快的发展,尽管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我国服务贸易增长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服务贸易业,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服务贸易发展的外贸战略。

我国学者对国际服务贸易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服务业总体规模小,发展水平落后,国际竞争力不足。2010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达3624.2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前三位依次为美国、德国英国)。我国服务贸易增长快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滞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偏低,一直在10%以下。[37]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竞争的重心正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转移,世界各国都在不遗余力的推动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要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我们应该首先找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

关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首先,体现在传统服务业仍占主导。我国的服务贸易仍主要集中于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业上,而在全球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讯服务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服务行业,仍比较落后。其次,表现在贸易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主要集中于香港、美国、欧盟日本,这四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占据我国服务贸易的大部分。还有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占主导地位,中西部相对落后。[38](2)服务贸易长期逆差,国际竞争力差。自1992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贸易逆差(除个别年份)后,中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尤其是近年来贸易逆差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不如工业,除旅游等少数行业外,多数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状态。[39](3)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一些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性条款,但是缺乏详细的规定,不能适应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我国调整对外服务贸易还依赖于单行法规和具体的行业规范、商业管理等,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调整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定,《海运条例》《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国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暂行规定》《民用航空法》等调整运输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等主要调节专业服务活动的相关法律。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是从不同领域和角度进行规范的,必定会存在很多的交叉重叠,也会有很多方面存有空白之处,这会导致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现有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都是来调整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贸易的,对其他三种贸易提供方式规定的比较少,这样不利于其他三种贸易活动在我国的发展。[40](4)服务贸易人才缺乏。由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还比较落后,对服务贸易的人才培养还不是很重视,导致服务贸易方面的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新型高级人才更是缺乏。[41]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也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现状,积极地献言献策,以便更好地提高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这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强培养和引进国际服务贸易人才;改变当前传统服务贸易为主的格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服务贸易的税收体制,特别是将服务贸易纳入出口退税的范围;提高我国服务业开放的程度等等。[42]

2.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欧洲经合组织在成员国内部推行并完善了《无形贸易自由化法案》。70年代起,面对巨额的货物贸易逆差和同样巨额的服务贸易顺差,美国开始积极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1986年,服务贸易被正式列为新一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1993年,《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达成。1995年,该协定正式投入运作。经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研究发现,如果乌拉圭回合后世界的贸易壁垒都消除的话,那么世界每年将会增加2600亿美元的收益,其中大约有500亿美元来自于农业自由化的收益,800亿美元来自制造业自由化的收益,1300亿美元来自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收益,而在1300亿美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收益中就有1000亿美元来自中国。由此可见,如果世界各国都开放服务贸易的话,那么给世界带来的财富将会是巨大的。[43](www.xing528.com)

国际服务贸易走向自由化,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以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为基础的;(2)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3)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下展开的;(4)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有条件的自由化;(5)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受不同成员之间利益博弈的制约。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程和走向来看,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将会越来越广泛,而且也具有深远的影响力。[44]针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学者们在分析其发展趋势和特点的基础上,更多还是为了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给出建议。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经济效率国际收支、技术进步、劳动就业和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影响。[45]而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道路上应采取的策略主要包括:(1)发展服务贸易应立足于转变服务业增长模式,即在保有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型服务;(2)积极参加服务贸易的双边与多边谈判,争取国际谈判的主动权;(3)实施积极政策鼓励人才培养,培育服务贸易主体;(4)把握产业融合机遇,实现产业结构跨越升级。此外是加强法制和管理制度建设[46]

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这也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服务贸易壁垒。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主要包括:产品移动壁垒、资本移动壁垒、人员移动壁垒、开业权壁垒、政府补贴壁垒。而应对服务贸易壁垒,多数学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发展自身做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型转变,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其次,完善国内法律,利用GATS协定跨越服务贸易壁垒,一方面要积极按照GATS规定和我国的承诺对国内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另一方面,充分研究和理解GATS的原则性规定,并利用它来参与服务贸易,保守和开放并存;再次,就是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引导和支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壁垒谈判,国际谈判人才的培养同样值得重视。[47]

3.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

服务贸易领域保障措施立法是近年来引起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新领域,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障措施的立法已基本完备,但服务贸易中的紧急保障措施只是在GATS第10条中作了原则性规定。GATS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简称ESM)规定:“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多边谈判。”此规定只是提出了要求各方继续对积极保障措施的问题进行谈判,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中的一项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制定紧急保障措施,但因为各成员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各成员方对于建立紧急保障措施的问题进行了艰难地谈判。紧急保障措施谈判经过多次的磋商,至今无果,争论的关键在是否需要紧急保障措施这一问题上,深层次上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上的矛盾,发达国家服务业发达,在全球很多国家都开展业务并占据领先优势,他们不希望存在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而发展中国家相反,服务业贸易处于劣势,希望规定紧急保障措施以此来保护本国服务业发展。[48]

对于我国在是否建立紧急保障措施这一问题的立场上,学者们认为建立这一制度对我国来说是必要的,原因主要有:例外条款保障国际服务贸易不足;没有保障措施的具体规定才导致无援引实例;紧急保障措施可作为紧急救济手段;有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49]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支持这一制度的建立,但在具体使用上应当变通进行,因为我国既是服务贸易进口大国,同时也是出口大国,这需要找到一个中间立场,既不鼓励援引ESM,也不反对援引ESM,问题是如何在这一机制的“灵活性”和“严格性”之间保持合理平衡。[50]

针对这一问题更多的论述集中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现状,以及如何改进上。我国保障措施立法开始于货物贸易领域,1994年《对外贸易法》最早就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存在的法规有《保障措施条例》《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和《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等。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章(贸易救济措施)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均属于保障措施条款。这三个条款,不仅完善了原《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还扩展了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即可以在服务贸易领域以及发生重大贸易转移时实施保障措施。这些条款与2004年《保障措施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一起,构成了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内法律框架。在完善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保障措施的立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服务贸易的特点,借鉴1994年GATT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模式,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出台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对服务贸易中紧急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和适用的要求作更加详细的规定。[51]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对服务贸易中的其他救济措施进行了论述。[52]

除了以上研究的问题外,有学者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出现统一化的趋势,长期以来,国际服务贸易一直是各国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国际服务贸易真正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始于WTO的成立,GATS和GATT、TRIPS构成协调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规则。自此,国际社会以GATS为框架,开始了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化进程。[53]此外,也有学者谈到了对外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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