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又称货物的“法定国籍”,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领域的货物的来源地。不过随着产品生产分工的全球化,这些商品也许并非完全由标记上注明的国家生产制造。为确定这种商品的实质来源地,各国都在制定原产地规则,通过识别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来适用不同的待遇和关税。如今,原产地规则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地理意义上的标签标注,它的适用已经从单纯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逐步扩张到包含服务贸易在内的经济保护和政治安全领域中。[30]我国于2005年颁布并实施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出台的第一部进出口货物完全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货物原产地行政法规,有学者认为,《条例》与我国《商检法》相矛盾,而且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实效作出相关规定。[31]从适用的范畴上看,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两者在制定主体、适用范围、适用税率和规则的宽严程度上都存在不同。[32]海关总署2008年公布了《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使用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2.技术进出口
近些年来,我国技术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不断增加,出口方式逐渐丰富,技术进出口法规也不断完善,例如,商务部于2007年10月公布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和科技部于2009年4月发布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及2008年9月发布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于2009年2月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但是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对某些问题的管理过于具体,如对技术进口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规定非常详细。另一方面,对整个经济安全的管理又过于笼统,如《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种管理模式对技术进出口贸易十分不利,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另外,《对外贸易法》对技术的环境要求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而且我国技术进出口贸易中,环境的安全评价机制尚未建立。在促进技术出口方面,只有商务部和科技部于2009年联合发布的《鼓励技术出口若干意见》,只是作了指导性规定,国务院应对技术出口鼓励政策作出规定,同时应协调各级部委、各级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保证技术出口的各项鼓励措施落到实处。[33]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法律保护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实际国情的国际技术贸易法律体系,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法律体系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清晰的定位;缺乏限制技术出口方面的法律。此外,还存在法律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缺陷。[34](www.xing528.com)
此外,学者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对技术转让中限制性条款作出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该规定只有法律的确定性,而缺乏灵活性,列举具有片面性,而且在限制性条款认定程序上存在不足,建议在法律法规修订时增加原则性规定和概括性条款,进一步规范相关认定程序。[35]
3.出口退税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税收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出口退税方面,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货物采取退税措施,是国家对市场商品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环境的宏观调控手段,属于已缴纳的间接税收制度,同时也是对外贸易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出口退税的法律,而我国出口退税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已近三分之一,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这两部法规并不是专门对出口退税进行规范的。
首先,现行出口退税立法层次较低,出口退税立法秩序混乱,导致在出口退税方面法律法规适用的无序,很多学者认为这有违税收法定主义,在具体适用上,不同部门往往不能统筹全局,而只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所以一些法规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统一,适用上比较混乱。所以在立法上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一系列文件做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其次,我国出口退税税率变动过于频繁,出口退税制度缺乏联系性和稳定性。稳定的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拥有较高立法水平的体现。税收政策要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及征纳程序并保持相对稳定,使之具有可预测性,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又有利于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的生产经营决策。而我国的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往往是以政策代替法律,这种把出口退税率当作调控手段频繁使用的操作手法,使得出口退税制度成为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措施,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又不符合依法治税要求,是不恰当的。所以,学者建议实行有差别的税率,这样不仅可以维持出口退税率的相对稳定,还可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再次,退税资金难以保障,出口欠退税问题严重。由于我国对每年退税指标进行控制,超过指标的,结转到下一年度退税,因而从体制上产生了出口欠税。中央财政为了缓解出口退税的财政压力,曾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但欠退税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些年度反而随着出口的增长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因此,积极采取措施消化既有的出口退税欠账,是出口退税工作的当务之急。除了调整出口退税率,加大打击偷骗税力度等措施外,应改革现有退税模式,采取税款征收与分配分离等方式,把过去实行的“先分享、后退税”模式改为“先退税、后分成”的模式,保证出口退税的财政资金安排。此外,可以借鉴法国、韩国、意大利、英国、印度和希腊等国家的经验,建立滞退金制度,即规定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出口退税的时间,否则收取一定比例的滞退金,以保证退税的及时性。除了以上问题外,有学者认为出口退税制度还存的问题有:服务贸易未纳入到出口退税范围,出口退税管理混乱,“少征多退”、“多征少退”现象并存,出口退税程序过于复杂等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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