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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案件鉴别与正确处理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务会计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而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英美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英美法务会计师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组建独立于政府、单位、个人的法务会计师协会和法务会计学会。配备具有复合素质的法务会计师人才。建立法务会计师的高待遇制度。

英美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案件鉴别与正确处理

法务会计是近年来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在西方国家发展较为成熟,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才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制建设迫在眉睫,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调查等许多法律实践中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会计专业证据,需要会计领域的专家协助解决,于是法务会计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研究法务会计首先要明确其概念和法律属性。有学者指出,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学财务管理学、法学、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等专业知识,对经济纠纷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鉴别、计算、分析、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为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它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的边缘性交叉学科。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武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个外部环节。[79]针对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有学者认为:(1)法务会计的产生源于诉讼及法律行为的特殊需求,为法官解决了诉讼中的专业分工问题。(2)法务会计的作用在于提供会计证据或会计事实,担任的是专家证人的角色。(3)法务会计涉及的法律事项须能够以货币确认和计量。[80]还有学者指出发展法务会计的紧迫性在于:(1)强化法制观念的要求。(2)会计专业知识延伸的需求。(3)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4)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要求。(5)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导致法务会计的产生。[81]

法务会计作为来自国外的概念,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中,有必要先对国外的实践经验作出总结和研究。有学者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进行了比较,“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司法鉴定’名称,通常把司法会计理解为帮助法院认识的活动(如法国、德国),或者是中立的第三者提供的判断活动(如日本)。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归结于证人证言一类,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证言,专家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判断,亲身去感知体会案件某些事实,从而对案件待证的事实作出判断。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可以理解为法庭会计或法务会计。”[82]还有学者将法务会计和审计的概念在英美法中的区别作了说明:(1)英美法务会计师是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2)英美法务会计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而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3)英美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而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4)英美法务会计师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而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83]澳大利亚2008年发布了专门的《法务会计服务准则》,最早实现了法务会计的准则化。有学者认为2008年准则在对业务类型的理解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即将法务会计服务分为:咨询专家服务、普通证人服务、调查服务、专家证人服务,与传统将法务会计服务分为,调查会计与诉讼支持有很大的区别。在独立性方面该准则要求:(1)对法庭的责任要高于对客户或者雇主的责任;(2)这种责任是利用其专业知识,中立的、无偏见地帮助法庭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3)不是当事人任何人一方的辩护人;(4)如果有任何争议事实或问题已超过会员专业知识范围,应当及时告知法庭。[84](www.xing528.com)

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学者指出:(1)理论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完善。(2)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3)法务会计人才缺乏。会计学属于管理学,与法学相对独立,二者之间几乎没有联系。(4)尚未建立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认证体系。[85]就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局限,有学者指出:(1)我国法务会计还处在基础理论阶段,许多学者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近似性。(2)大多数研究只注重法务会计理论某一方面的研究,而将法务会计理论作为一个系统和一个整体来研究形成的成果较少。(3)多数学者较为注重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而对借鉴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应当如何应用于法务会计实践的操作性问题则缺乏具体的研究。[86]

就未来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路径,诸多学者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有学者对我国法务会计要发挥的功能进行了强调:(1)法务会计的经济侦查功能。(2)法务会计的评估诉讼功能。(3)法务会计的预测仲裁功能。(4)法务会计的保全证据功能。(5)法务会计的计量损失功能。(6)法务会计的公益诉讼功能。[87]有学者认为在构建法务会计主体方面,应做到:(1)组建独立于政府、单位、个人的法务会计师和法务会计师事务所。(2)组建独立于政府、单位、个人的法务会计师协会和法务会计学会。(3)配备具有复合素质的法务会计师人才。(4)建立法务会计服务收费制衡机制。(5)建立法务会计师的高待遇制度。(6)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制衡机制。(7)制定法务会计职业保密制度。[88]有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实证策略进行了研究,指出其所采用的以证据约束为标准的诉讼流程和策略,简洁、明确而切中案件审理的要害,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成本。又由于其诉讼流程和策略以目标为导向,采用了专业的手段和方法,从而大大提高了所提供的证据的效力。[89]有学者指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还需解决以下问题:(1)现行司法鉴定人资格问题。什么样的法务会计是合格的,应当由接受法务会计服务的各方来判断,而非全权由司法机关认定。同时现行司法鉴定机构依附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独立性也必须得到解决。(2)法务会计人员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刑法》中规定非常笼统,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也是极其模糊的。(3)应当建立一套诉讼支持服务的行业准则。(4)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特别是在大学教育中普及法务会计的教育是当务之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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