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年来,审计独立性仍然是学术界饶有兴致的研究问题,针对目前“行政模式”下的国家审计,其更多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的功能,在具体运行中独立性、权威性、效力性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而当前体制下国家对审计独立性的损害因素有:行政干预、审计资源短缺、被审计单位的阻力、利益诱惑、社会关系的压力、自我复核。[43]
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审计权归属错位、审计独立性缺失;第二,预算审计流于形式、实际监督效能低下;第三,审计机关权限形式广泛、实质受限;第四,审计结果透明度不高。[44]有鉴于此,改革当前的国家审计制度迫在眉睫,学者对此提出了极为丰富的改革设想。
1.立法模式
在此模式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构想。
有的学者认为,首先,在隶属关系上,改变政府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将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划归全国人大管辖,从行政型政府审计,改变为立法型政府审计,审计机关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向全国人大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部门直接归国家审计署领导,实行直线管理。同时,在全国人大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署以监督和制约,使政府审计更好地为人大服务。其次,在人员任免上,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可由国家审计委员会提名,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审计长的任期可较一般政府领导的任期长一些,不受政府领导班子更替的影响,从而确保审计长地位的稳定和独立性的发挥。[45]
有的学者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然后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地市级的审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统一划拨;县(市、区)的审计机关由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地市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其审计经费纳入地市级预算,由地市财政统一划拨。[46]
有学者认为,针对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的不足,应重新建构立法型审计模式,将国家审计机关从行政机关中脱离出来,成立审计院,直接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赋予审计院一定的司法权。在隶属于立法机关型审计体制下,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审计机关从地方政府中独立出来,实行垂直管理,只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这样,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能够更好地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还需改进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制度,完善国家审计监督的机制,以促进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47]
还有学者认为,基于当前我国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具体国情,宪政建设的重点与难点既在于减少和降低政府行政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权重,又在于完善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机制。公共财政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它与民主宪政建设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公共财政审计的法治功能,在制度与机制的安排上,须建构立法型审计模式,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完善审计法律体系。[48](www.xing528.com)
2.行政改良模式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审计模式应以立法型审计模式为国家审计模式的最高目标,但它的实现要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不可操之过急。故而当前目标是对现行的行政型审计模式进行改良,首先在合理的目标模式指导下进行设计论证,奠定一定基础。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升审计署的规格和地位,在实行主计审计长负责制的同时,延长主计审计长的任职期限,使其任职期限长于一般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首长的任职期限;审计署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审计机关及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驻中央各部委审计机构具有直接领导权和人事安排权;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即实行省级审计机关对市、地、县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在人事任免上实行分级管理,省厅统一任免,经费也由省级财政解决,省厅统一管理,实现地方审计机关在人事管理、审计经费和审计事项上的完全独立,不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干扰。[49]
3.双轨制模式
有学者将“双轨模式”称为“人大—政府双导向”的审计体制[50],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以在人大和政府分别建立履行不同审计职责的审计机构,人大所属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主要从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政府所属的审计机构主要承担政府经济监管工作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51]”
即人大所属的审计序列(人大主导的审计体系)主要从事预算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国债专项资金审计、高校教育经费、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审计以及重点行业国有控股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国家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项目评估和分析等工作,并逐渐拓展到以“3E”(Economic,Efficient,Effective)审计为主的领域,更加注重开展投资、管理评价和政策评估,并随时为人大面临的各种行政系统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直接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成为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政府所属的审计组织(政府主导的审计体系,隶属于政策序列)主要承担预算、其他财政收支、国家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投资、管理评价和政策评估以外的为政府工作服务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同目前的审计署性质一样,属于政府序列内专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内部审计部门。[52]
有学者认为,从评价和监督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机关应当独立于政府。如果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机构,其审计活动的本质将只是政府部门的内部控制,而不是代表公众对政府进行评价和监督,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也会受到影响。然而,国家审计制度改革也要充分尊重我国的现实国情。故其认为,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框架之下,可以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建立双轨制的国家审计体制,以进一步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具体而言:(1)将我国现有的政府审计明确定位于政府的内部审计,在此制度下,政府审计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代表行政首长审查下属所在部门和地区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2)建立立法型的国家审计机关,从而建立真正的国家审计制度。[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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