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五年来,我国还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有关审计的配套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这使得我国审计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例如,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www.xing528.com)
此外,刘家义审计长于2010年9月1日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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