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天来,社会上几个不三不四的青少年,经常到我们学校捣乱,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时,班级正在上课,他们就把学生拽出去殴打,有的学生被打后,好几天不能来上学。学校领导和教师制止这种不法行为,遭到他们的辱骂、威胁甚至殴打,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无不为之愤慨。请问对这种行为应当怎么处理?
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保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是指有关人员或组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周围,寻衅滋生事端,结伙打仗斗殴,围攻教师、学生,或者调戏女学生,闯入课堂、教学场地,妨碍或阻挠教师的授课活动以及在学校及其教学育机构周围架设高音喇叭或非法施工,以及进行造坟、哭坟等活动,致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停学停课、师生没有安全感,使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指偷窃、抢夺或哄抢、勒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仪器设施或者其他物资,故意打、砸、毁坏房屋校舍及其校产,包括勤工俭学基地,破坏、侵占教学、运动场地等,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财产所有权的活动。(www.xing528.com)
对上述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坚决予以法律制裁,是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造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内容。在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秩序,致使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殴打教师职工、受教育者,造成轻微伤害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故意损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财物、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行,如伤害罪、抢劫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就是对犯罪人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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