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小学校在校学生徐某(9岁),在课间攀爬篮球架玩时不慎摔伤,由于当时伤情不明显,老师未及时发现。当晚,徐某烦躁不安不能入睡,引起家长注意,并请该县县医院医生牛××等人观察。次日,徐某病情加重,遂送往县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肾周围血肿,右腹后壁损伤、并进行剖腹探查、右肾周围血肿清除术。住院治疗21日后出院,四个月余基本痊愈。徐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告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案件真实,依法判决该小学校赔偿徐某因治伤所用的全部医药费用,其余损失自己承担。那么,学校为什么应当承担全部医药费用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权利主体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因为他没有判断其行为是非的能力,也不具有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能力,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需要监护人监督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无论是家庭、学校或者是社会,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同时还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如何做好保育教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学校对入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责任,关心、爱护和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学校应履行的职责。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只能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才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则应赔偿过错所造成的损失。(www.xing528.com)
从本案发生的情况看,徐某从爬篮球架玩到摔伤的整个过程中,该校老师均未发现,更不存在有效制止,应视为教师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未将学生的嬉戏、玩耍纳入视线内,使学生从事与自己身心健康有益的活动。因此,该学校对徐某在玩耍中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对徐某因摔伤造成的医药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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