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山环抱的某县农家院里住着张、赵两户农民。张家在院里饲养了许多良种鸡。一天,赵家一名两岁多的独生小男孩在院子里玩耍,张家饲养的一只性情暴躁的公鸡突然向小男孩连啄几下,将小男孩的左眼角啄伤,当时鲜血直流,被人发现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小男孩左眼角膜被啄伤,致使左眼失明。
赵家父母痛心疾首,他们便以小男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张家向赵家赔偿医疗费、小男孩生活补助费四千元。
这个案子处理后,当地许多人想不通,“公鸡啄伤小孩眼睛又不是主人唆使的,谁也想不到家禽会伤人啊,这钱也赔得太冤了。”
这钱真的赔得冤枉吗?请看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说的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们占有、管理的动物。比如马把人踢伤,狗咬伤人,鸡啄伤人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不管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动物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以免给人们带来威胁,造成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指的是有两种情况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指损害是由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某人挑逗别人拴在院子里的狗取乐而被咬伤;二是指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某乙见某甲牵着一头牛,乙趁甲不注意在牛屁股上猛抽,牛挣脱绳子猛跑,踩伤了某丙,这种情况下丙的一切损失就应由乙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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