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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问题分析及建议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国家已通过专门立法或者修改其专利法的方式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但是,这新增加的两款都是从专利授权的角度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来源披露进行的规范。[37]从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5款的规定来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是作为强制性要件加以规定的。

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问题分析及建议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已经成为一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已通过专门立法或者修改其专利法的方式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为有效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于第5条第2款增加了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6条增加了第5款,即“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1.关于来源披露的重要意义,有学者归纳为:通过该制度的实施,首先,国家可以享受利用生息于本国境内的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而带来的社会上的、经济上的利益。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生息于本国境内的传统知识或遗产资源的保全、保护,可以提高国际社会对本国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认识;另一方面,该制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同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涉的积极性,促进交易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最终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分得利益的机会;其次,通过本国专利审查机构的审查,可以促进对利用本国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监督,防止本国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流失;最后,明确获取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条件,可以满足产业界及研究界对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获取需求,对获取或利用本国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行为进行统一有效的规制。[34]

2.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模式。针对我国《专利法》第5条以及第26条的规定,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遗传资源保护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专利法修正案》中的规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这新增加的两款都是从专利授权的角度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来源披露进行的规范。在没有遗传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到底能够起到多大的保护作用,传统的专利制度是否适合加入这些遗传资源的保护内容,应该怎样认识《专利法修正案》中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都是未来面临的重要问题。[35]

在这一问题上,有学者对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具体分析了遗传保护的三种模式,即私法保护模式,以欧盟为代表,这一模式反对政府过多干预,强调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自由意志进行调整;公法保护模式,采取公法保护模式的以拥有丰富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居多;混合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对国内遗传资源的利用采用公法调整为主的立法模式,而对国外遗传资源的利用则主张采用私法调整。在此基础上,该学者认为,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应以公法管制为基本格局,同时赋予缔约双方有限的私法自治空间。这样有助于遗传资源“护”“用”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和遗传资源保护多元政策目标的实现。[36](www.xing528.com)

3.对于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根据对披露义务的不同定义就可以得到不同的结果。其一,鼓励披露相关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披露作为自愿的形式要件,显然在这两种定义下违反了披露义务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其二,在强制的形式要件下,如果违反了披露义务就可能面临一些制裁,如驳回申请或者专利无效等;在强制的实质要件下,如果违反了披露义务,受到的制裁最大,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都可能导致专利申请的驳回、专利权的无效等后果。[37]从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5款的规定来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是作为强制性要件加以规定的。

4.在完善专利法保护遗传资源制度设计方面,有学者指出,我国《专利法修正案》主要是以“禁止专利授权”为手段,对非法获取遗传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该做法并不真正符合专利授权制度的基础理论,使《专利法修正案》中有关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与原有规定之间出现貌合神离的现象。

该学者进而认为在专利制度内部找到最恰当的遗传资源保护方式,显得非常重要,建议在《专利法》中规定遗传资源物质技术条件提供者与生物技术开发者的利益分享制度,以实现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目标;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作为专利授权独立的形式要件,为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奠定基础。[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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