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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专利权的重复授权问题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重复授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应当说,重复授权与专利基本理论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相违背。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不同知识产权之间,不存在禁止对同一人重复授权的观点。

解决专利权的重复授权问题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重复授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重复授权”,从字面上来理解,是指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先后”授予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应当说,重复授权与专利基本理论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相违背。

1.重复授权的理解

讨论专利权的“重复授权”问题,争论的焦点首先集中在对“重复授权”的理解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一是把重复授权理解为“二次授权”。有学者认为,重复有两种含义,一是“同时出现”,另一种含义是“再次出现”。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一旦允许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时期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权,或者说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延长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期,这不仅违反了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限制,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转化。[26]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专利法上的“转换保护”在形式上表现为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发明创造的先后两次授权——通过两次授权实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转换,就是“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二是把重复授权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专利审查指南》所创设的“转换保护”机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不是“重复授权”,也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不同知识产权之间,不存在禁止对同一人重复授权的观点。即便允许专利权人同时享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他也并不会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并且,对同一人就同一主题授予不同的知识产权,也不会发生权利冲突问题。如果一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为理由而加以排斥,那就会损害有关申请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27]应当说,在实践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并不多。

2.重复授权的类型

有学者对重复授权的种类进行了划分,认为从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两个以上不同的申请人就基本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都获得了专利权,从而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第二种是同一申请人就基本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先后或者同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了两项以上的专利权。并且,现实中与同一权利主体的专利重复授权相比,不同权利主体专利重复授权出现的几率要更高,而且更容易引发权利冲突和纠纷。[28]对此,笔者认为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确立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涵盖了重复授权的所有情况,在实践中上述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解决,并不是很突出,引发争议和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或先后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同时或先后获得授权。

3.重复授权认定的事实前提——同样的发明创造(www.xing528.com)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专利权。因此,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界定是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事实前提。由于《专利法》中除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之外,还有一个与之相关的概念——“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因此,界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通过分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为目前在我国专利法适用范围内,“同样的发明创造”和“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作为相同概念使用的,尽管在字面含义上,两个概念的外延并不相同。[29]也有学者认为,这只是从判断条件而言是如此,但二者比对对象明显不同,所以不宜简单地认为二者属于同一概念。并且,在一部法中同时出现“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这样三个概念,确实容易让人产生混淆和迷惑,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待斟酌改进。[30]

4.重复授权的产生原因

关于专利重复授权产生的原因,有学者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审查制度方面的原因,即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取形式审查的初审登记制,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就可以获得批准,这种审查制度必然会带来许多重复授权的专利,这是造成重复授权的最主要原因;二是审查过程的原因,即由于审查员检查专利文献的疏漏,或者由于对某些本质上相同的发明创造,从不同的角度去申请专利,有可能使本应该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漏网过关重复授予专利;三是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原因,实践中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又希望能够尽快地获得专利,因此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做法,而我国相关专利规定也使得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提出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份实用新型申请的情况增多。[31]

5.完善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思路

新修订的《专利法》于第9条增加了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同时紧接着又规定了该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将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解决严重的专利申请积压现象采取的做法纳入法律之中。

对此,有学者认为,新专利法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规定符合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下的特殊性,体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专利制度分阶段建设之间的平衡,也表明禁止重复授权是一个逐渐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同时,该学者认为,针对上述例外情况应明确规定相对应的限制,以规范申请人对权利的行使,明确法律后果,从而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32]

对于完善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有学者建议:一是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同”纳入到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中。同时,对于抵触申请的审查,建议采用与重复授权相同的审查标准,使在专利审查与后续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达到统一;二是对于等同标准把握不准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允许审查员进行合理质疑的方式来解决。在后续程序中,法院也可以按照禁止反悔原则,不认定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等同的,以克服等同判断中的标准把握不准确的问题。[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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