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和道德规范,古已有之。历史上一些“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除暴安良”、“扶正祛邪”的感人故事广泛流传,脍炙人口。可以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
人们都想成为一个受社会和他人尊重的有道德的人,而要真正成为这样的人,就要履行自己对社会和他人所负有的一定的道德义务,见义勇为就是这种道德义务之一,而且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义务。这一道德义务不论自己意识到与否和承认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当一个人面对流氓侮辱妇女,或歹徒杀人越货,或扒手窃取别人钱财的时候,从道德的视角看,就是社会和他人向他提出了一道颇有难度的考题:见义勇为还是明哲保身?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就是一个闪耀着道德光辉的壮举,绕道而行,明哲保身,不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做“看客”或保持“旁观者冷漠”,就陷入了不道德的泥潭。这里没有“事不关己”的安全绿洲可以躲避,也不容许任何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置身于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搏斗之前,每个人的行为表现都具有道德的意义。
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具有利他性的特点。履行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不是以获得某种相应的权利或利益为条件,而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甚至以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为代价。明礼、尚义、奉廉、知耻是履行见义勇为道德义务的思想基础。一个动物式地“趋利避害”的极端个人主义者,是不可能见义勇为的,只有那些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舍己忘我、勇于牺牲和无私奉献精神的人,才能履行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https://www.xing528.com)
履行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还具有自觉性的特点。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是一种责任,是行为者认为“应该做的”,不是被强制的。见义勇为只有成为一个人的内心自愿要求时,在挺身而出、弘扬正气时才能感到不是被动、无奈和痛苦,而是主动、需要和幸福;不是勉为其难、迫不得已,而是自由自主、心甘情愿。只有认真学习、加强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不断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在没有社会舆论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觉地履行自己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
徐洪刚这个普通的战士,认真地履行了他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也深深地震撼了千万人的心灵。我们应该以他为榜样,时刻记住并自觉履行自己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为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新风尚出一点力,这是社会的呼唤和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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