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贾某从张某处借款2000元,后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持借据要贾某的亲属还债,但死者的亲属互相推诿,执意不还。告到法院,承办人员却说:人死了,无法追偿。人死了债务就无法追偿吗?
答:借贷关系是根据借贷合同,债务人按照约定取得贷款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务人有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债权人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追偿借款的权利。至于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死亡,借贷关系并不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那种认为“人死了,所欠债务就无法追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清楚地说明:债务人死亡后,他生前所欠债务应以他的遗产来偿还。因此,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清偿的办法可以先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后,继承人再继承遗产,也可以继承人既分割遗产,同时分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法第33条第2款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由债权人按顺序受偿。同一顺序不足全部清偿的,则按比例受偿。(www.xing528.com)
债务人贾某死后有遗产,还有债权,说明就其遗产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张某亲属既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审理查明贾某生前借张某2000元是事实,就应按其遗产来偿还,如遗产已被贾某的继承人继承分割掉的了,则各继承人都有分担清偿2000元的义务。仅以“人死了,所欠债务就无法清偿”为借口而不再审理本案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可要求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如果原承办人仍坚持这个说法,可待其判决后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必将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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