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并完善起来。它为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有效途径。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涉及全民、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的制度,必须借助法律制度,以法的强制性作为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而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法学研究的进步,从以上综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展望未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及研究情况不容我们过分乐观,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以后的研究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关注:
1.社会保障法学基本理念问题的研究。虽然在以往的研究中,就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百家争鸣,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而法律理念是根本。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理念问题的研究还需进一步加深,以求其能够适应我国不断变化的社会。在社会保障法视野下,将公平价值界定为是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以过程公平来追求社会整体公平,体现为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和弱者保护。既重视起点公平,又不可忽略过程公平;实现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双赢。
2.社会保障权的救济问题研究。权利救济理论认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社会保障权也不例外。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般体现为关涉权利人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保障物质利益,并且,国家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设计了强制力保障渠道,公民有权请求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排除妨碍或补偿损失,使公民与社会保障义务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解决,使公民社会保障利益得以实现。[69]尽管已有学者涉足这一领域,但是,这一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不能够满足对公民社会保障权予以救济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与国外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司法机制相比,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制表现出许多不畅。我国不仅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争议诉讼程序,而且也不具备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构和人员。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必要相关系列的体制保障,其中责任体系的完善尤为重要。责任体系的建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方面要以无不对为原则,加大雇主侵权责任。并且,要依据国家补偿法,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悲观不作为或积极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进行补偿,约束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滥用。虽然社会保障争议与其他争议有着共同之处,但它也有其特殊之处,因而,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或法院,保证案件审理人员高素质和多元化,注重诉讼前的调解。注意区分社会保障争议普通程序[70]和社会保障争议行政程序[71]。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处理相关争议。建立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事故调查程序、生活水平调查程序等配套制度,为处理争议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3.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方面出台了很多法律,法律法规逐渐趋于统一协调,学界在这方面也进行的大量的探讨,但是社会保障法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需要社会保障法在这方面进一步变革和完善。对于立法问题的研究将永远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和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
确立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共享国家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确保全体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必须成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理念;遵循“广覆盖、低水平、保安全、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必须突出以下重点环节: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和管理机制;二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的违法制裁机制;四是制定社会保障单行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社会救助法和住房保障法等;五是制定社会保障配套法;六是解决与其他法律部门如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的立法衔接问题。
4.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和运作问题。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相当于社会保障的蓄水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投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如何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运行模式,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制中以利于基金在保证低风险的情况下,取得较大收益,如何构建合理的基金监管制度,将是给学者们提出的一个艰巨的任务。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一项执法工作,必须具有法律保障,在社会保障基本法中专门设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监管者责任处罚的严厉性是防止执法无效的根本保证。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在市场与政府信息的公开中,都应当实现信息明确、及时、充分,在基金监管的具体技术性制度设计上,设计风险评级制。加强基金的预算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人口、劳动力、就业、经济发展速度、社会保障需求等状况,面对即将到来的“未富先老”国情,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基金预算监管制度,增加预警防范体系。从严格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以安全和增值为目标,世界各国都把投资安全性放在首位。在我国的基金投资运营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中,安全是首要和基本的,增值是理想的。
5.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问题。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农民长期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如若不改变这一现状,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也不利于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学者们也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性依旧十分明显,如何尽快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实现农村的保障从家庭走向社会,应当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专门的立法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农民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更充分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例如,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加大法律的强制性。但在养老保险费的交纳上,根据农村劳动者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的实际情况,在参加保险的年龄、缴费的时间及数额、集体补助的比例上体现出灵活性。同时,为了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和农村人口从事务工、务农、经商,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要求农村中各类人员都统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迁移,劳动者本身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从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按照国家政策扶持、农民自我保障、集体辅助保障的原则,建立起低交费、广覆盖、适度保障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6.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劳动关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越来越呈现出非标准化的趋势。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在我国更是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展开。劳动合同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人身依附性内涵的发展变化都需要我们对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界定。廓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原因,这对于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制定起着基础性作用。在这种劳动关系中的相关社会保障问题可谓是一个新颖的话题。双重劳动关系是当前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不违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而且只有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才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鉴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应该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规制。最高工时制度、最低保障制度、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也应该适用。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一定要秉承保生存、重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其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中注意对生存权的保障,注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建立一个具有人文关怀、实质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惟有此,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国的繁荣富强,人民的幸福安康!
【注释】
[2]郑尚元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郑尚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杨秀莲主编:《社会保障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王广彬:《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王学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谢根诚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李磊:《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社会保障权视角》,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0]章亮明、钟刚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黎建飞:《社会保险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2]岳宗福:《社会保险法制度解读·案例应用与实务答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3]向春华:《社会保障法原理》,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11年版。
[14]常纪文主编:《社会保险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5]郑云端:《社会保险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6]于欣华:《工伤保险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7]蒋月:《工伤保险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8]陈培勇:《通向老有所养之路:养老保险法律国际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9]范围、丁雯雯:《工伤保险法律应用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0]张敏:《医疗保险法律应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21]丁雯雯:《生育保险法律应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2]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3]彭丽萍:《论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理念》,载《法学论丛》2011年第11期。
[24]蓝寿荣、董灵娟:《从起点公平到过程公平——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启示》,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07年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25]王显勇:《社会保障国家:法治国家的新蓝图》,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6]钟会兵:《社会保障立法考量因素分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27]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在哪里》,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17期。
[28]郑尚元、李海明:《基本养老保险立法之疑难问题研析》,载广州市法学会主编:《法治论坛》(第1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9]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载《理论前沿》2008年第12期。
[30]刘翠霄:《〈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载《中国工人》2011年第3期。(www.xing528.com)
[31]郑尚元、李海明:《基本养老保险立法之疑难问题研析》,载广州市法学会主编:《法治论坛》(第1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32]卢驰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策略选择》,载《理论探索》2011年第5期。
[33]张继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9期。
[34]郑尚元、李海明:《基本养老保险立法之疑难问题研析》,载广州市法学会主编:《法治论坛》(第1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35]左菁:《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
[36]李长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路径依赖及对策》,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7]何佳馨:《美国医疗保险照顾计划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38]权冬生:《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化进程反思与完善对策》,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9]黎建飞:《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40]杨连专:《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载《人口学刊》2010年第5期。
[41]宋娟、史健勇:《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载《科学决策》2009年第7期。
[42]董保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0年第2期。
[43]谢增毅:《“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兼评我国工伤认定的不足与完善》,载中国人民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9年第3期。
[44]李坤刚:《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8年第2期。
[45]黄振东、聂效:《论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8年第3期。
[46]李磊:《基于社会保障权视角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之分析》,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3期。
[47]韩松:《农村社保功能与农村社保制度的配套建设》,载《法学》2010年第6期。
[48]吴云峰、张晓敏:《经济法与我国城乡利益分配整体格局变革》,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09年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49]陈少强、薛泽海、王永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分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12期。
[50]于欣华、何宁生:《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与制度供给分析——兼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0年第12期。
[51]吴云峰、张晓敏:《经济法与我国城乡利益分配整体格局变革》,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09年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 页。
[52]郑尚元、扈春海:《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
[53]郑功成:《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立法》,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8年第3期。
[54]参见刘军强:《资源、激励与部门利益:中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纵贯研究(1999—2008)》,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55]冯果、柴瑞娟:《市场与管制的迷思——兼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及其监管》,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56]牛彦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研究:回顾、评述与思考》,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1期。
[57]剧宇宏:《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相关探讨》,载《前沿》2009年第7期。
[58]郑功成:《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思路》,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59]高圆圆:《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综述》,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60]李迎生、孙平、张朝雄:《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完善策略》,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
[61]许琳、张艳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研究》,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62]郑尚元:《〈住房保障法〉起草过程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载《理论参考》2010年第6期。
[63]胡兰玲:《城市保障性住房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S1期。
[64]王金兰、丁志岩:《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65]丁华、徐永德:《“福利私营化”、“社会福利社会化”:辨析与反思》,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4期。
[66]王伟奇、陈国芳:《社会福利权益法制化中的政策》,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
[67]刘灵芝:《论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的价值》,载《前沿》2011年第23期。
[68]徐以祥:《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公法权利》,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69]刘灵芝:《论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的价值》,载《前沿》2011年第23期。
[70]主要是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双方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主体之间因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争议。
[71]主要是指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政府和公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公民之间因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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