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洪某因事被有关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为由拘留,他不服这个裁决,可暂缓执行这个裁决吗?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在申诉或诉讼其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这个规定说明两点: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后,原则上应当立即执行。除裁决拘留的以外,即使被裁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不得停止对裁决的执行。
2、对拘留的裁决可以暂缓执行的,只限于以下两种情况:(www.xing528.com)
(1)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的。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被裁决拘留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居所地街委会或村委会;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然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一是与被裁决拘留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二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四是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五是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人的人。
(2)被裁决拘留的人不愿找或提不出担保人而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数额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算,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20元至50元。例如,裁决拘留为5日,那么,则应交纳保证金100元至250元,方可暂缓执行,当裁决被撤消或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主人。但是,如果被裁决拘留人交纳保证金后逾期逃跑一个月的,所交保证金予以没收,原裁决的拘留必须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以暂缓执行的,只限于拘留的处罚,并且只能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同时还必须具备上述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既找不到担保人又不愿交纳保证金的,原判决对其仍应立即执行。如果有关部门对被裁决人裁决的是警告或者罚款,不管被裁决人是否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有关机关都应立即执行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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