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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社会保障法评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五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继承并发展以往研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时还紧扣社会不断发展的特点,进行了适当的创新。我国学者对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展开的。我国在社会保障法研究方面对国外相关制度与实践研究和分析不够,从而未能充分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宪法权利需要通过普通法将其具体化,形成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社会保障法评述

近五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继承并发展以往研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时还紧扣社会不断发展的特点,进行了适当的创新。对于社会保障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和需要处理好的相关关系进行了系统诠释,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步骤与措施进行了宏观规划,从理论上厘清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目标、政府责任的确立和中国特色的体现。我国学者对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展开的。归纳和总结以往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从内容上看,这些研究涵盖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具体到了实施细节。而从整体上对这些内容分类,共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城乡两个维度对社会保障总体状况的研究。通览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文献,学者们分别从整体上和城市与农村两个维度对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从地方或区域角度分析了省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情况。我国的社会保障是一种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社会保障权缺失,这阻隔了农民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能保障农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能避免后WTO时期外资对我国农业冲击,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应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品位,厘定国家在资金投入、制度供给方面的责任,建立多元合作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必须建立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为此,要借助于法律制度这一外力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之构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之道在于实现城乡社会经济的一体化,为社会保障一体化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逐渐减少乃至取消户籍限制,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是其中的重要举措。

2.围绕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展开的大量研究。围绕农民问题展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之所以会成为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主体,原因有几方面:一是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攀升,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成绩,但与之相对的“三农”问题依然突出。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问题引发了学界的大量争论。三是工业化进程中的效率与公平观念深入人心,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公平?农村居民的生存保障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和集体保障等形式,这些保障手段存在内在的局限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惠及所有农村居民。城乡统筹一体化医疗制度没有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公平和效率是经济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命题。经济学追求效率,但也必须考虑公平。

3.国外经验较少及中外比较研究。我国在社会保障法研究方面对国外相关制度与实践研究和分析不够,从而未能充分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而法律的完善和进步离不开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教训的吸取,这无疑要求我们加强对国外社会保障立法、实践和理论方面的了解分析和吸收,从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国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合理构建助一臂之力。这就要求处于转轨期的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立足于国情,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既不能建立像西方国家那样的高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仅仅为追求公平而牺牲效率;也不能仅仅为追求效率而牺牲公平,忽视对弱者的保护。(www.xing528.com)

4.对社会保障理论的追溯。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开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的挖掘和追溯也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社会保障权根据其所源自的法律位阶层次的高低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宪法权利与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社会保障宪法权利虽然属于一项宪法规定的重要基本人权,但是其规范效力有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宪政诉讼制度的现实国情下更是如此。因此,社会保障宪法权利需要通过普通法将其具体化,形成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设计均应该体现生存权、正义(公平)、效率价值理念。在其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中注意对生存权的保障,注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建立一个具有人文关怀、实质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5.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定位和职能。尽管各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各具特色,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国家或者政府的介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或管理的社会保障事务逐渐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或者带有市场化的因素。在这一发展趋势中,政府需要做好自己的监管工作,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其角色定位和相应的权力义务责任;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实现严格监管下的投资开禁,引导基金运营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以及强化监管力量,是解决当下社会保障基金困境的现实选择。但“一刀切”的全部市场化倾向并不足取,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类型和特性,采取不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即分别交由政府和市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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