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强认为,就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体制而言,筹资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而筹资机构的选择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在中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中,地方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形成二元征缴局面。新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也未能终结征缴主体之争。事实上,两种征缴方式各具优势,与征缴相对应的权力以及征缴所带来的资金流和人事编制才是双方相持不下的动因。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更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54]
冯果认为,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主导运营模式的弊端、严格限制投资立法的欠科学性和监管环节的薄弱。面对学界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的呼声,实现严格监管下的投资开禁、引导基金运营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以及强化监管力量是解决当下社会保障基金困境的现实选择,但“一刀切”的全部市场化倾向并不足取,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类型和特性采取不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即分别交由政府和市场运营。与此同时,鉴于不同的运营模式对监管模式的需求亦存有差异,故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监管模式亦应有第三方监管和行政监管之别。[55]
牛彦峰认为,市场中具有第三方性质的非政府力量将会不断集聚和增强,当其达到能与政府力量平等谈判,相互博弈时,政府即将被迫适度推出监管领域。由“自利监管”到“准中性监管”到“第三方监管”,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秩序与格局的一个质的变迁,相应的制度安排将会催生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质量的全面提升和运行目标的高效达成,这既是非政府力量集聚和增强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基金走出制度困境,进一步实现变革与完善的制度取向。[56](www.xing528.com)
剧宇宏认为,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使之既维护基金所有人的利益,又保障制度的平稳运作,成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迫切的问题。对监管者责任处罚的严厉性是防止执法无效的根本保证。同时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基金的预算监管制度,并从严格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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