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的一天,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因侦察工作需要,将侦察车停在了某施工工地,同时向工地看守人员说明了情况,要求给予配合。但工地看守人员钱某拒不支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叫嚷:“我不管你们安全局不安全局,也不管你们搞什么工作,这里就是不让停车……,你们再不把车开走,就别想走了。”边说边把工地大门锁上,扬长而去。这时,犯罪嫌疑人从对面出现,发动汽车要溜。我侦察人员迅速找到钱某,要其把门打开,但钱某置之不理,推说钥匙找不到了,情急之中,侦察人员找来工具砸开了大门,迅速追赶,但终因耽误了时间,让犯罪嫌疑人逃逸,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了损失。
事后,依据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依法给予钱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钱某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www.xing528.com)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直接或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行为。国家安全工作,事关我国的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事关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加上其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因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除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工作以外,还需要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筑起反奸防谍的人民防线。但是,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群众有敌情观念淡薄,国家安全意识不强,加上国家安全机关宣传不够深入,以致经常发生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情况,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发生在钱某身上的这起妨碍国家安全公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值得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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