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飞认为,生育保险不仅使家庭在经济上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而且使生育女性能够保持收入和重返工作岗位。改革开放后,由于企业生育女职工所占比例和经济效益不同,导致企业为减少生育开支不愿或少招用女职工。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开始生育保障改革,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生育保险”仅有六个条文,难以满足应有之需。职工生育并非职工个人之事,而是职工在履行和完成生儿育女的社会责任。在女性生育上面,人类社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生育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是社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形式,也是履行生育职能的职工应当享受的重要权利。生儿育女、繁衍下一代的重要任务是人类社会自身必须完成的,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39]
杨连专认为,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促进了男女的实质平等,保障了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合理的基金筹集机制,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完善生育保险立法的当务之急。[40](www.xing528.com)
宋娟、史健勇认为,人口生育是一国劳动力生产的唯一途径,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有深刻而重大的意义。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执行的基础上,我国的人口数量基本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然而,现阶段为了实现人口优生优育,我国需要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把游离在生育保险政策之外的育龄妇女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使其孕育行为处于医疗“干预”下,在保障男女劳动力合理流动、妇女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实现我国人口优生优育,为培育高素质人才打下坚实基础。[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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