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之所以为刑法所禁止,犯罪人之所以会受到刑事追诉,是因为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对此,我们可通过分析犯罪人的故意与过失来加以检测。
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理论上,故意可分为两种:
(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一日,某甲乘乙不备,用木棍狠击其头部、太阳穴,致某乙当场死亡。甲在本案中的行为就是直接故意。因为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乙的伤亡,却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由此可以看出,直接故意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二是希望(追求)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2)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A想毒死其夫,便在其夫A的杯子中放了剧毒药品,她也曾想到其幼子可能拿其夫的杯子喝水,但她听之任之,后来,果将其幼子毒死。本案情形告诉我们,间接故意的特征在于: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即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采取任其发展,漠然处之的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他的主观心愿。(www.xing528.com)
关于过失,我国刑法第12条做了规定。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也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后果。例如,丙某住在临街的大楼上,某日,他把两啤酒瓶从临街的窗口扔出,正好砸在行人丁某的头上,致其严重脑震荡。本案中,丙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疏忽大意过头。因为他住在临街的楼上,他理应知道街上过往行人一定很多,而从高楼上往下扔酒瓶是可能致人伤亡的。由此可以看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②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心理也有两个特点:①行为人只是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必然产生危害结果;②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里所说的轻信,常常是指行为人自恃技术熟练,或者其他有利因素,并依此相信自己不会发生危害后果。例如,赵某一日外出河边运货。因为刚下过小雨,通往河边的坡道很滑。赵某装好板车后便照常大步由堤上往河边拉货装船。这时有人提醒他:“路上很滑,将车上的货卸点下来,以免车到半路把握不住,会出事故。”但赵自恃身强力壮、技术熟练,说:“我拉了半辈子也没啥事,今天怕什么?”结果,由于路滑,且车上装货又多,赵拉车到半坡时已控制不住板车,致使板车在猛滑下坡时,将顺坡往上走的钱某撞断双腿。本案中,赵的行为就是过于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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