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收养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的人。这与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精神相一致。所谓“无子女”既包括自己无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一对夫妇,如果离婚了,孩子由一方抚养,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从法律上讲,他(她)仍然是属于有子女,而不是无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等能力。经济条件是指收养人有足够而稳定的收入;健康条件是指收养人没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致影响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能够行使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权;教育子女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品德良好,有引导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能力。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上述三个条件,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在我国下列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该未成年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父母遗弃的儿童是弃儿,而不是孤儿。
2、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的弃婴和儿童。(www.xing528.com)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生父母无正当职业或稳定的经济来源致使生活发生困难;(2)生父母有严重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而无法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生父母道德品质败坏没有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能力。
哪些机构或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在我国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包括:
1、孤儿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姊;(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主体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指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儿童福利院等。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特殊困难主要指:(1)生父母无稳定而可靠的收入致使生活发生困难;(2)生父母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教育子女;(3)生父母品德败坏没有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能力。
目前,有一些医院或个人捡到弃婴后,不送交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自作主张将弃婴送给他人收养,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收养孩子到哪里办手续?
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后,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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