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国有资产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好成果。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法的研究急需进一步完善:
1.加强国有资产法理论基础研究。在目前的研究中,虽然学界基本达成国有资产由三类构成——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性国有资产,但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具体内涵,以及三类国有资产的划分标准及内涵的准确界定,仍不清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对一些特殊的国有资产缺乏深入的研究,例如金融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行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无形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等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
2.加深国有资产法立法研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只是国有资产法法律体系的“万里长城第一步”。仅仅一部《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不够的,在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急需立法部门针对现实,制定好配套措施,保证《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良好运行。在实践中,面对行政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不断被浪费、流失的现象,以及社会主义市场改革的需要,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立法迫在眉睫。另外,国有企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应进一步研究,包括: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指引,国有企业经理的选任和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工资报酬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国有资产流失及预防办法,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三,国有企业股东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出资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行为性质不清。由于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既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行政权),又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民事权利),导致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针对国有资产实施的诸多行为性质一直不明确,由于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为的性质难以界定,国有企业股东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其四,国资委的性质、法律地位及职能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做出资人又做监管人,与政企分开原则不符。国资委的性质、职能和法律地位还是不能完全界分清楚。需要进一步研究国资委的性质、职能和法律地位,使国资委的性质、职能和法律地位更明确,更好地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
其五,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市场选择问题。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还是由人事部门考核和任免,应进一步改革,让国有企业经理由市场选择。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由市场选择的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经理由市场选择的立法,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方面。
其六,国有企业垄断问题的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垄断问题比较严重,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石油、电讯、水电、金融、广电等行业的垄断问题,需要管网分开,开展竞争解决。同时,进一步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逐步允许其他性质的股东参股,引进民营企业股东,使国有企业股东多元化,改变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问题。
其七,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改革问题。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实行年薪制,调动国有企业经理领导人的经营管理积极性,但部分行业和企业领导人薪酬太高,一年年薪几百万,上千万,与一般国有企业员工差距太多,需要进一步改革,用法律手段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薪酬、职务消费、业务消费,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应解决重要问题。
其八,国有资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由于立法技术的复杂性,《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法律在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在需要配套使用时如何衔接,都是摆在眼前的问题。如果没有做好配套研究,国有资产法难以在实践中被接受和认可。
其九,从现有研究来看,学者多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研究,对资源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研究非常少,面对之后资源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立法的紧迫性,我们应加强对资源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理论研究,为两类国有资产立法,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最终为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做准备。
【注释】
[3]顾功耘等:《国有资产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于吉:《企业国有资产法问题解答》,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5]文宗瑜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施读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6]吴高盛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7]项启源:《对〈国有资产法〉的经济理论思考》,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10期。
[8]申海平:《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的若干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9]蒋建湘:《出资人股权诉讼与企业国有资产保护》,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
[10]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7期。
[11]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12]《中国经济年鉴》(2013),盛运来等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版。
[13]李嘉宁:《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载《法学》2008年第6期。
[14]李嘉宁:《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载《法学》2008年第6期。
[15]李嘉宁:《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载《法学》2008年第6期。
[16]周微微:《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载《财会通讯》综合2010年第5期。
[17]李嘉宁:《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载《法学》2008年第6期。
[18]万翠英:《尚待完善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载《理论研究》2009年第23期。
[19]李嘉宁:《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载《法学》2008年第6期。
[20]项启源:《对〈国有资产法〉的经济理论思考》,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10期。
[21]单颖之、沈军芳:《“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综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www.xing528.com)
[22]单颖之、沈军芳:《“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综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3]单颖之、沈军芳:《“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综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4]单颖之、沈军芳:《“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综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5]万翠英:《尚待完善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23期。
[26]万翠英:《尚待完善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23期。
[27]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8]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9]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0]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1]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2]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3]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4]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5]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6]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7]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8]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9]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0]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1]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2]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3]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4]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5]张世君、赵南方:《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及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6]蒋建湘:《出资人股权诉讼与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兼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7]蒋建湘:《出资人股权诉讼与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兼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8]项启源:《对〈国有资产法〉的经济理论思考》,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10期。
[49]单颖之、沈军芳:《“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综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50]申海平:《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的若干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51]申海平:《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的若干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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