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日本反垄断法在实施中显现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以及两者最终走向协调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尤其具有参考价值。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和其他部门管理机关之间的合作模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是东方国家特有的一种方式。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追求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既定方针,学习和借鉴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对提高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力,实现反垄断法在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113]有学者认为,日韩两国经济迅速发展,其中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对两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透过对两国的产业政策立法和反垄断立法关系从历史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冲突——协调——融合的一个过程,也是两个制度之间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是新的均衡达成,新的规则产生。因此,该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将不得不与产业政策磨合,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例如中国产业政策将会干扰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完成,中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最终将达到融合状态,即一种新的均衡状态的达成。[114]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它们都是国家依法干预经济、促进发展的措施和手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同属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甚至两者在政策内容和具体实现途径方面都存在冲突。如何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方面促进协调与融合,日本经验给我们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首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方向;其次,应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提供开放性的立法空间;最后,应妥善处理竞争执法机构与产业政策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115]有学者以德国、日本、美国和欧盟的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机制为借鉴,认为反垄断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互动机制,不过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发挥其作用尚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对市场功能、公平竞争在经济和社会中的作用有一个普遍的基本认识;第二,反垄断委员会必须真正独立,实行委员会的集体集体决策制度;第三,必须保证反垄断委员会的观点及其裁决的透明度,保证公众参与决定的权利;第四,正确处理产业协调与反垄断监管之间的悖论。[116]也有学者以网络型产业为例,认为网络型产业具有“产业模块化”的特征,对网络产业进行法律规制必然会出现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法的互动和融合。因此,结合我国的产业新特征,借鉴日本经验建立网络型产业的政策法律体系,完善反垄断法,使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关系更加协调,最终达到破除垄断与扶持产业政策的双重目标。[11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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