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学者认为,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竞争政策优先。如有学者认为,竞争政策优先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现实需要,是对日本等国历史经验及我国产业政策实践反思的结果,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创造竞争和培育市场的需要,我国应确立竞争政策的一般优先地位。[101]有学者认为,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一项有连续性并且体系化的公共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过于扩张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必然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与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反垄断法发生诸多碰撞。当前,协调产业结构调整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关系必须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必须一体化适用反垄断法。同时,应该尽快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02]有学者认为,虽然2008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缺位,造成倾斜性产业政策大行其道。倾斜性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是在调和中共存,还是非此即彼,在当今的中国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命题。转轨时期的特定背景,决定了我国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制度的协同效应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应该确立反垄断法适度优先地位,摆脱对产业政策的盲目崇拜,同时为产业政策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103]
但是,更多的学者认为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不能一概而论。如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强调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主观推动作用,而反垄断法则希望通过建立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来确保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两者在产生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一方,而是要看到产业政策有效性所在以及反垄断法本身的局限性,明确两者作用发挥的基础和空间。因此,对中国而言,在市场机制建立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反垄断法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将产业政策复归到其应在的位置,从而确保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104]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不能简单以产业政策代替竞争政策或者相反,而应寻找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或平衡点。在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相应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不是排除反垄断法适用的理由,但它是限制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条件。如果相关产业政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应尊重其他产业政策法律的规定,但如果产业政策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垄断或限制竞争问题上,反垄断法具有普遍适用性。[105]有学者认为,正如任何法律或政策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样,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之间也存在一个相互支持、补充的关系,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一种拾遗补阙的关系。在产业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这时,解决的办法不是简单地以产业政策代替反垄断法,或以反垄断法代替产业政策,而是要根据出现的问题,根据反垄断法或产业政策的规定,来寻求协调性的解决办法。[106]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过于扩张的产业政策不仅延缓了反垄断立法进程,而且势必影响未来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为避免反垄断法的边缘化,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必须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107](www.xing528.com)
也有学者主张根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来确定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谁更优先。该有学者认为,在承认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运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经济全球化下,发达国家更希望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竞争政策优先的产业政策。而发展中国家从发展民族经济的角度出发一般执行产业政策优先的竞争政策。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开放中需要协调好产业组织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尤其对缺少或压缩了经济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要素不完善,开放中的风险时时存在,企业合并中需充分考虑到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该学者在论述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时,明确提出,应坚持“产业政策优先基础上的竞争政策”这一前提。[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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