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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其争议焦点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很多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保险人须在预收保险费后5日内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逾期未为意思表示,即视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即为成立,否则,保险合同即为不成立。[97]有学者认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过于简略。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其争议焦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很多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有学者提出了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不应成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观点,对于保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投保人先交费保险人后核保的现象,建议保险人通过签署临时保险单或临时保障声明,控制高额给付的风险,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94]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判断,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保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且为不要物合同,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时成立;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以保险单(证)签发为成立要件的,则保险合同于双方意思表示合致,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证)时成立;三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以保险费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则保险合同于双方意思表示合致,且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成立;四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以保险单(证)签发、保险费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则保险合同于双方意思表示合致,且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证)时成立;五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保险费的,自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时起至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之期间内,保险合同视为成立。保险人须在预收保险费后5日内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逾期未为意思表示,即视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即为成立,否则,保险合同即为不成立。[95]有学者认为,保险契约只要当事人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合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方式为必要。[96]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边界的规制应以“重要性标准”之建构为中心考虑,而“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应以对接受信息的一方作出是否缔结保险合同的判断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为重要考虑。[97]有学者认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过于简略。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承保实务,保险人核保通过并通知投保人即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承保”;寿险业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之后,即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示保险人必然同意承保,但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临时保障,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投保人表明投保意向或递交投保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9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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