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是在法理念指导下的目的性行为,法律修订是对传统法律价值与理念的重新定位与反省,反映着法理念在社会观念中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体现出来的一种同步演进。法理念决定着法律具体规范,法律文本是立法理念的映像。
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是现代保险法的明显趋势。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代保险立法起步比较晚,这使得立法者可以越过许多历史陈迹,接受最先进的保险立法理念,重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1]有学者认为,《保险法》的实施,着重强调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都体现了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经营和监管体制的接轨。[12]有学者认为,《保险法》的修改体现了以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的理念,具体表现在:(1)在保险结构上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2)告知义务中弃权、禁止反言规则的引入,以及重大性标准的确立;(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时,立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4)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着力构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5)在保险理赔上强化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13]有学者认为新法在重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将保持健康稳定的保险市场秩序置于首位,也适度顾及了保险人的正当利益,对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予以认可,给予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14]有学者认为,保险法蕴含着对私权的尊崇和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理念,就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尊重,为被保险人的权利而奋斗。在保险法上,正是以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的权利配置原则才能成就被保险人的“人之为人”的生活。[15](www.xing528.com)
有学者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体现了三个重要的理念,一是社会责任的理念,二是以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的理念,三是适度监管的理念。[16]有学者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的一个理念是促进交易,鼓励保险合同效力延续。保险标的转让本质涉及保险利益关系的变动,但利益主体变换而保险利益内容仍在,作为一般情形并不必然增加承保风险,保险合同效力推定延续并不会给保险人增加超额风险。从保险合同的功能、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出发,新保险法的制度变革可以大大节约交易成本,充分发挥财产保险的特点和风险保障功能。[17]有学者认为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转变要树立多元化理念、效益理念、自治理念。[18]保险理赔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种合同行为。原保险法对保险理赔的时间和手续的规定语焉不详,加剧了“理赔难”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第22条、第23条的确定性规定,体现了以客户为本的理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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