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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发案密集区:解决方法及目标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2]近年来,并购重组活动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发案密集区。对内幕交易主体要件的存废提出质疑。根治这一内在缺陷的有效方案应当是,立足我国本土实际,顺应世界立法趋势,秉持市场公平一元进路,以内幕信息规制为中心改造行为构成体系,以实现遏制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益目标。

内幕交易的发案密集区:解决方法及目标

证券内幕交易是各国加大打击的方面,尤其在金融危机以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有加强的趋势,我国之前对内幕交易的研究比较少,有学者总结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特点:(1)主体多元化。(2)行为交叉化。(3)交易隐蔽化。[109]

针对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方面,有学者认为包括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确切性、重大性。[110]而关于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方面,认为目前在证明相关因果关系方法上较为通行的“占有标准”与“利用标准”均存在各自明显弊端,或短于宽泛,或失于严苛,应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引入“占有修正标准”来完善我国立法是当前最为切实可行的选择。[111](www.xing528.com)

有学者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禁止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1)强化信息公开披露制度。(2)完善证券市场自律机制。(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12]近年来,并购重组活动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发案密集区。现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规制缺乏足够的包容性,既限制了下位法因应实践之须对规制主体的突破,也导致对并购重组活动中内幕交易的打击因主体规制的缺位而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对内幕交易主体要件的存废提出质疑。[113]有学者指出,特殊的内幕交易行为形态逐渐有扩散蔓延的趋势,甚至还出现了主动探寻获取内幕信息的“获取型”和互换内幕信息的“交换型”内幕交易。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些由实践中衍生的特殊行为形态的内幕交易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该学者对“影子化”的内幕交易、跨市场的以及正反向操纵的内幕交易的行为特征、认定难点展开分析,认为应当明确“证券”界定,并且主体要从“内幕人”扩展至“知情人”,引入法定抗辩条款,明确当事人抗辩权范围,也明确监管主体的反驳范围。[114]还有学者比较分析了域外内幕交易认定规则的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认为我国不宜采用信义进路,并按照市场进路进行界定,建议废除内幕交易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明确内幕交易的客观要件和豁免情形并且完善内幕交易客体要件,对内幕信息的公开判断标准和重要性标准进行完善。[115]现代内幕交易立法围绕信义义务与市场公平两种进路展开,两者基本立场不同,规范机制迥异。我国现行立法将两者兼收并蓄,直接导致行为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规则之间的冲突分歧。根治这一内在缺陷的有效方案应当是,立足我国本土实际,顺应世界立法趋势,秉持市场公平一元进路,以内幕信息规制为中心改造行为构成体系,以实现遏制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益目标。[116]还有学者从我国实务案例出发,发现了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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