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一直未引入做市商制度,要想使我国各类企业彻底摆脱直接融资的困境,必须建立一个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直接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依照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建立这样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必须大力发展以做市商制度为主要运行框架的OTC二级市场。否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但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尚存在的障碍包括:观念上的障碍;国有资本对金融和非金融领域参与过度;未形成清晰的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领域的过度管制;金融做市商机构不但数量有限,而且素质普遍不高。针对上述问题,该学者提出十一方面的建议。[76]还有学者指出,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等因素,证券市场上传统做市商制度的本质特征趋于异化,即做市商和投资者指令路由、显示和成交的控制权逐步被电子交易系统剥夺,做市义务和权利的不平衡问题凸显,做市商已蜕变为准做市商。我国债券市场应着力完善属于准做市商制度的交易商间的做市商体系,短期内,可借鉴纯准做市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实行注册制,削减做市义务,完善考评机制,适时推行发行人利益补偿的准做市商体系,同时专题研究组建公司化的债券交易组织,确保实现股权安排的准做市商体系。[77]
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呼声更高。有学者提出,创业板市场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设计呈现出类主板化的倾向,结果导致了创业板市场的高投机性和暴涨暴跌,缺乏抗风险能力,缺乏稳定性。这就需要在创业板市场引入强制性做市商制度,完善投资人结构。该学者还指出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制度上的障碍:《证券法》中对于持股比例5%的买卖活动限制十分严格;融资融券规则十分粗放;规范文本效力层级太低;做市商具体规则缺位。并提出对做市商权利义务、双边报价规则进行设计。[7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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